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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债务也要共同分担
2010-07-2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人心异,纠纷起。人情冷暖的变化离间了约定的本意,这在夫妻离婚时极为典型。双方一旦遭遇离婚,必然面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日前,市中级法院二审一离婚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正是因离婚协议约定不明造成了后患,引起了纠纷。

  爱恨情仇

  往日亲人追债

  原告戴某是被告李某的母亲,同时也是被告钱某的前岳母。2008年11月,李某和钱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中,双方模糊地规定,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两人按半分担,在其后的财产分割协议书中,双方又就共同债务作出较为详细的约定。由于房产分配给了男方,李某分到的汽车价值低于房产。所以,他们约定婚内的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来承担,这笔共同债务价值为108000元。

  时过境迁

  真假债主难辨

  这笔借款对应的主人是谁呢?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书上均未明示。离婚后,李某的母亲戴某拿出一张欠条来找钱某还款,称她曾为帮小两口照顾孩子与他们一起生活。家里经济紧张了,当妈的就掏钱补贴家用,补得多了,她心里就不太舒服。为此,她要求小两口还她钱。当时小两口手里没钱,便为母亲写下了“今由夫妻俩共同借款拾万元”并署名的欠条。戴某说:“现在,既然不是一家人了,当然得把账算清楚。财产分割协议上说的共同债务就是应该还给我的钱。”

  但是钱某不认账。他辩解称,财产分割协议上说的共同债务根本不是指老太太的这个欠条。这个欠条标明欠10万元,而协议上说欠108000元,说明不是一回事儿。继而又说共同债务的债主是他的两个朋友。当初,他向朋友蔡某和赵某借钱经商,一人借了5万元,另一人借了58000元,因经营不善,借款一直没有归还。所以才在财产分割协议上约定了借款的还款方式。现在,两笔款项均已归还,所谓债务已不复存在。

  时过境迁,事实只能通过证据还原。为要回欠款,戴某以旧日的小两口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钱某带来了两个证人,就是他的朋友蔡某和赵某。法庭之上,蔡某和赵某证实了钱某向他们借款并归还的事实,并称,因为是朋友,所以没有打收到条。

  如果蔡某和赵某说的是事实,那么戴某的欠条所指款项就不是财产分割协议所指款项。但李某委屈地说:“这都是钱某使的伎俩。他说所有债务都由他还,看来是别有用心啊。”出庭后的一个晚上,她分别给钱某的两个朋友打去电话,并对与蔡某的通话进行了录音。在录音中,李某3次说:“大哥,借你的款我们离婚前已经还给你了,你不能害我啊。”蔡某并不正面回答李某的话,但也不否认李某所说事实。李某说:“如果我们离婚前真没还他们钱,他们早就在电话里反驳了。”理性维权

  留好证据清算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钱某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书》部分约定有冲突。鉴于《财产分割协议书》属于两被告之间的约定,只对他们有法律约束力,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戴某提交的欠条,李某与钱某都无异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都是钱、李二人的共同债务。如果蔡、赵二人所言是事实,那戴某所持欠条就是没有被标明的钱、李二人的另一笔债务,也就是说,他二人的共同债务总额应是208000元。对戴某的债权,应作为钱、夏二人的连带之债,由钱、李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既然是连带清偿责任,戴某有权要求钱某履行全部偿还义务,钱某可在偿还后向李某追偿她应承担的份额。法院判决钱某偿还戴某欠款10万元。

  案后,原告戴某的代理人张律师称,婚姻关系一旦解除,一个利益共同体就分裂成了两个只顾自我保护的个体,爱人可能变成了仇人。这时人性的恶就可能凸显。要做个理智的有心人,才能又好又快地解决问题,将对双方的伤害降到最小。签订离婚协议一定要细之再细,以防后患。当事人、时间、地点、金额,是其中的重要条款,必须标明。多次提到的款项,要注意前后一致。对于本案的录音证据,张律师称:近年来,私自录音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示并不鲜见,其证据效力已初步为法院所肯定。 在没能很好保存原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用这样的方式作补充证据或辅助证据,增强法官自由裁量时的判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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