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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署名影响财产分割
2010-07-2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以案说法

  案情回放

  随着城市房价的持续上涨,年轻人尤其是来自农村好不容易通过读书进入大城市工作的大学毕业生越来越难以在城市买房。眼看跳出农门的子女难以在城市立足,许多父母往往会施以援手,但问题也随之而来。本报今日推出的案例希望对有意助子女一臂之力的读者认识这些问题有所帮助。

  2007年,来自农村的刘勇与茹霞准备结婚,但苦于无房。该年底,欲在广州定居的刘勇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刘勇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分期购房的其他款项由刘勇一人承担,之后二人拉埋天窗。

  鉴于父母出了钱,刘勇要求在房产证上写自己父母的名字,茹霞不答应,而刘勇也不愿意写茹霞的名字,双方因此吵闹了一场。房产证最终写上了刘勇和茹霞的名字。

  后来,因双方在生活上、感情上一些难以处理的矛盾,双方决定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茹霞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刘勇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双方就此争议不下,只好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婚后收入属夫妻共有

  从法律角度上讲,如果将女方名字写入产权证,就意味着即使是男方婚前出资购买,也可能将该部分婚前个人财产变更为共同财产;如果婚前男方单独交纳首付,婚后单独还贷,不将女方名字写入产权证,则该房屋婚前部分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婚后部分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则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因此只要刘勇有证据证明自己和父母出了全部首付款钱,这些钱就是他的个人财产,茹霞也就不能要求平分房产了;如果刘勇不能证明自己一人交纳的首付款,则以产权证为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刘勇在婚后即便一个人负责还贷,不论房产证上写的一方名字或者双方名字,婚后还贷的部分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证署名可协商确定

  回到关于父母出资买房,房产证上到底该怎么署名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的成立采用登记制度,即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因此,署名应该慎重,房产证上的署名应当协商确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本案中,如果房产证写上刘勇父母和茹霞的名字,则该房产为所有人共有。而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该房产为双方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院的相关解释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按照婚姻法规定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房屋的出资人可以办理房屋共有权的登记,共同享有房屋的权利份额。如果将来涉及财产分割,只能分割共同所有的财产,不能分割婚前个人财产。房屋出资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对房屋购买的出资额,即可按照出资额分割房屋价值及相应的房屋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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