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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最大利益原则需引起足够重视
2010-07-27作者:未知来源:《中国妇女报》

  记者从广东省妇联、省法学会、省女政法工作者联谊会、省女法官协会日前召开的“子女抚养法律问题研讨会”上获悉,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增高,子女抚养问题也日益凸显。今年1~11月,广东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达45674件,其中涉及抚育费、监护权、探视子女权、抚养及扶养关系案件达3960件;广东省妇联受理的子女抚养纠纷信访案件83宗。专家建议,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应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来自高等院校、法院、妇联、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共40多人出席了“子女抚养法律问题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就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负担以及探视权的行使等三个主题展开热烈研讨,并提出对策和建议。专家认为,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方面,考虑子女意愿不够充分,忽视子女利益的问题较多,未能体现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如对协议处理子女抚养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处理子女抚养关系时,10周岁以下子女的意愿被忽略,10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不被重视;确定探视权时,未考虑子女的主观需求等。

  究其原因,专家认为,一是立法不完善,如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缺乏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同居关系等情形下,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行使、抚养费支付如何得以保障,依然是法律盲区。二是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如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的支付具体应当由谁承担,依然存在大量分歧;公民信用机制未建立,阻挠探视、拒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形屡屡出现,无形中倍增了案件执行的难度。三是社会伦理道德缺失,离婚夫妻双方的情感恩怨牵扯到下一代。

  就以上问题,专家提出了具有较强操作性和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一是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借用更多的社会力量和非法律手段,通过改善亲子关系和人际关系等推动问题的解决,真正达到案结事了;二是针对立法不完善的情况,应充分发掘和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和制度支持;三是成立家事法庭,或相对固定此类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在证据归责原则及办案程序和手段上设立符合此类案件特点、有别于其他一般民事案件的具体制度和规则。专家还对当前我国处理子女抚养相关法律规定、实践做法进行了总结和论证,有的专家还对探视权和探望权的概念和内涵、涉及子女抚养离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等专题进行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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