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抚养经典纠纷案件
2010-07-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主题:未满二十就同居,未婚生子不可取
中安在线讯 近日,固镇县人民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原告荀某还未满20周岁,是个90后,按照我过婚姻法规定,女性结婚年龄是20周岁,这一规定是在充分的考虑到了女性同胞的心理和生理因素才做出的。过早的结婚或者同居都会对双方日后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
2008年春节原告荀某经人介绍与被告王某相识,同年5月12日就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但因原告寻某未达到结婚年龄,一直没有办理结婚手续,2009年2月1日,二人生育一男孩。在原、被告同居期间,原告发现日常生活中不但没有得到像在自己父母身边时一样的照顾与呵护,还要时时承担起一个作为母亲的而责任,极不适应,因此脾气变得急躁,经常因为琐事与被告发生争执。被告王某不但年轻而且还是家里的独生子,哪受过别人的气,所以二人经常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原告深感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起诉到法院。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虽然原、被告一再声称二人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二人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属同居关系。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非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育费自理;原告的嫁妆可任由其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