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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非继承人
2010-07-1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女儿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身亡,致家庭遗产纠纷骤起。父母认为,依照继承法,应得女儿所有遗产的1/4。女婿和外孙女认为,对方已约定放弃房产,且对其他财产也未提供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母亲张女士和继父吴先生要求继承女儿财产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的一审判决。

  姚晖的父亲去世后,母亲张女士和吴先生于1992年登记再婚。1998年,姚晖与王林举行婚礼,一年后,有了可爱的女儿丽丽。正当一家子沉浸在和美生活之中的时候,姚晖却于2005年3月11日遭遇了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场争财夺利的“战争”掀开了序幕。由于矛盾的不断升级,而最后由张女士和吴先生将女婿王林和和外孙女丽丽告上了法院。张女士和吴先生诉称,作为母亲和继父,对姚晖尽到了抚养义务,且任劳任怨抚养外孙女丽丽。当年,在姚晖和王林提出买房时,将卖房所得5.5万元都给了姚晖,还说服二女儿借给了4万元。事实上,自己并未作出过放弃姚晖遗产的意思表示,双方也从未对姚晖的遗产进行过任何分割。故请求法院依法姚晖的遗产即位于闵行区的一套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姚晖的遗产进行分割,要求取得该房屋1/4份额计31万余元,并依法分继承姚晖其他遗产4/1。

  王林和丽丽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称未对姚晖的遗产作出任何分割不是事实。在姚晖过世后不到1个月时,张女士和吴先生就迫不及待提出对姚晖的遗产进行分割。当时由母亲继父起草了协议书,在协议书第3条中明确被继承人姚晖和王林所购房屋归王林所有。另外,在姚晖在世时已经偿还了丈母娘二女儿的借款4万元。但是,张女士和吴先生所称给过姚晖5.5万元不是事实。再说,姚晖从15岁开始就被迫辍学在家独自养家糊口,因此,不要说吴先生作为继父对姚晖尽到抚养义务,就算是其生母张张女士也未能尽到抚养义务。

  法院认为,姚晖在吴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前就已工作,在他们结婚后,姚晖和吴先生形成了继父女关系。然而,张女士和吴先生所述的与姚晖在在上海共同居住,仅是一种生活方式,不能就此证明吴先生与姚晖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张女士和吴先生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吴先生和姚晖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故张女士和吴先生主张吴先生系继承人之一的意见,依法无据,不予采纳。涉案房屋在姚晖去世后,张女士和吴先生与五林达成协议,作出了处分,此系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民事行为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现张女士和吴先生主张继承姚晖在房屋中的份额,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张女士和吴先生另主张继承其他属于姚晖的遗产部分,因提供的证据仅系张女士单方记载,且王林又不予认可,故对此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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