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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法院快速调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
2010-07-1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日前,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快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变更抚养关系案。

  原告肖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04 年在白河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肖某每月负担抚养费250元至孩子18周岁。但孩子在李某抚养教育过程中,随着年龄的长大,渐渐出现了一些小男孩的淘气个性,李某认为孩子不听话,于2010年3月将其送到孩子的奶奶及姑姑家生活。肖某遂以李某无力抚养教育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庭受理后,主审法官认为该案宜调解结案。当即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参与调解。在法庭上,承办法官与双方推心置腹的交流,经过一个多小时苦口婆心地调解,原被告慎重考虑后,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孩子变更由原告抚养,原告不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每年寒暑假期间被告可以探望孩子,达成协议后,法庭当日送达调解书,被告当庭将孩子交与原告。

  该案从受理到审结仅用了半天时间,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而且促进了社会和谐,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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