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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家私下转让安居房 儿女离婚双方要抢房
2010-05-20作者:未知来源:扬子晚报 

  女儿要结婚,于是父母就把自己名下的一套安居房通过私下协议直接转让给亲家,无奈,几年后,女儿女婿婚姻告破,女方向男方提出索要房产。双方经过多次协调无果后,女方一纸诉状将男方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决当年房屋转让行为无效,女方重新夺回房产。

  女方拆迁获房私下转让男方

  2004年2月,无锡市民王贵位于北塘区民丰村的一幢五、六十平方米的老宅子面临拆迁,按照拆迁政策,他被安置了一套位于新桥花园120平米左右的房屋。此案的另一主人公孙庆和王贵一样,是生活在无锡的几百万人口中的一员,他们彼此并不认识,但是因为双方的子女恋爱将两家人拉扯到了一起成为亲家关系。王贵的房子被拆后,被安置在新桥花园的房子并没有拿到手,只是在村委做了一个登记,挂在他家的名下。

  2004年年底,双方的儿女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情投意合,不久便登记结婚。王贵当时手头拮据,除了拆欠款外,他一时拿不出多余的钱来支付新桥花园的房子。考虑女儿结婚需要婚房,便和亲家商量,男方能否再掏点钱把这套120多平米的房屋买下作为子女的婚房。孙庆一听,感觉价格合适,同时又是儿女的婚房,索性就买下它。于是,双方商议着将拆迁安置房进行私下转让。最后,双方达成转让价每平方米2000元,孙庆以转账方式支付给王贵28万元,以王贵的名义领取了这套安置房,同时给王贵出具了收条一份,收条上写明转让房屋等具体内容。由于此房属于拆迁安置房,因此并没有房产证。从2005年2月16日新桥花园的房子交房之日起,管道煤气开户费2500元及有限电视开户费390元以及日后的小区物业管理、管道煤气、水电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孙庆承担。同时孙庆也花了几万块钱将这幢房子精心装修了一番。

  婚姻告吹女方要讨回房屋

  房子转让后,双方的子女住在了男方家以前的老房子里,而孙庆和她老婆则住在新桥花园。婚后几年,这两家人相安无事,一直和睦相处,谁都没有提及房子之事。谁知2009年2月,两人的子女因感情不和闹气别扭,一直到最后索性办理了离婚手续。王贵的女儿离婚后带着孩子回了家,与老夫妇俩挤在50平米的房屋内。看着女儿的遭遇如此可怜,而孙庆一家人却住在原本属于自己的120多平米的房子里,王贵一时气不打一处来。他开始有了想讨回房子的想法。

  多方打听,他得知自己当初和孙庆转让的新桥花园的房子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农民安居房,根据规定,是不可以转让的,也就是说他们私下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有了这个有力的证据,王贵开始向孙庆提出索要房子的要求。没想到遭到孙庆的拒绝。双方为此多次交涉都没有结果。无奈,王贵将孙庆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庭上双方激烈争辩

  法庭上王贵诉称,当初他将自己的一套安居房转让给孙庆,是用于其女儿与孙庆儿子的婚房,而孙庆却将另一处房屋作为儿子婚房,而转让的农居房却由孙庆自行居住。因其转让的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农民安居房,属不可转让的房屋,故要求判决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由孙庆返还他房屋,他也同时返还转让款及支付相应的装潢款。

  而孙庆则辩称,他自己原本有两处房屋,新桥花园的房子是在王贵的再三要求下才购买的,为了筹钱买这套房子,他已经低价出卖了原本两套房中的一套,现在居住的新桥花园的房子是由他进行装修并实际居住。更重要的是,目前房价和当初购房时已大幅上涨,如要退还新桥花园的房子,王贵应该按目前的相应房价赔偿他房屋差价并承担一切损失。

  法院判决转让行为无效

  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私下转让的新桥花园的房子属集体土地性质的农民安居房。房屋所在地的社居委出具情况说明,两人的房屋买卖属私下交易,村委对此毫不知情,也不允许该交易行为发生。

  法院认为,本案诉讼的焦点在于新桥花园是源于王贵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而安置的房屋,而该安置房屋上的土地性质仍为集体所有,拥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具有特定身份,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得对房屋随意进行处置,非经法定程序、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予以转让。虽然案件中房屋的土地为集体性质,原、被告双方转让房屋时是姻亲关系,但该关系不符合法定事由,且至今未取得土地所有权人的许可,所以双方对该房屋的转让行为属违法行为,该行为无效。

  经审查,孙庆出资目的是购房,但因该买卖行为是无效而致所购房屋返还,故其出资目的将不能实现,如需重新购置,则受现房屋价格上涨因素的制约,将会产生相应损失。根据评估部门的意见,就相同性质及相类似房屋的价格,与当时相比已上涨了约每平方米1400元左右,按此价格计算,本案酌定诉争房屋的价值上涨18万余元,此款构成该无效行为而产生的损失。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实施该无效行为均有过错,故法院认定双方对前述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

  最后,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判决王贵与孙庆的买卖行为无效,王贵归还购房款28万元,并支付孙庆房屋装修等各项费用7万余元,赔偿损失款9万余元,合计4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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