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夫妻打官司法官不断家务事
搭乘丈夫的三轮摩托车外出,结果发生意外导致重伤。为此,妻子将丈夫起诉到法院索赔。
记者今天获悉,密云法院以婚姻存续期间进行人身损害索赔无法律依据为由,判决驳回了妻子的这项诉讼请求。
2008年11月19日深夜,赵某搭乘丈夫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外出。行驶至密云县不老屯镇公路时,因公路中堆放有渣石,摩托车撞上渣石弹向山崖,造成赵某头部重伤。
后赵某将公路局和自己的丈夫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应当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但因张某和赵某是夫妻,在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最终,密云法院仅判决密云公路局补偿赵某2万元。
无独有偶,2006年9月,杨女士因琐事和丈夫发生分歧,结果遭到丈夫毒打住进了医院。
后杨女士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起诉了丈夫陈先生,索要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赔偿共计7143.26元。但宣武法院以杨女士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
婚内赔偿无法律依据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楠告诉记者,近些年来,有关婚内损害赔偿的诉讼逐渐增多。但总体来说,虽然诉讼案例并不少见,可是真正能够予以受理并得到赔偿的却并不多。
关于婚内赔偿,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属空白点。因为法律虽然规定了婚后夫妻之间除了共同财产外,双方还可以进行约定、划分个人财产,但是具体如何约定、划分,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判决婚内赔偿,会不会变成钱从左口袋到右口袋的“儿戏”,很难说。
而且,根据婚姻法,因对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而提出索赔的,只能在离婚诉讼的同时进行。
学者说法
婚内赔偿制度应完善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巫昌桢教授解释,婚姻法的赔偿规定,和民法通则是有出入的。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婚内赔偿制度的力挺者认为,将婚内赔偿写入婚姻法是对我国婚姻赔偿体制的完善,同时也能使婚姻法的赔偿体制与民法的赔偿体制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