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串通母亲擅卖妻房
2009-12-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王女士和丈夫魏先生拆迁分得房屋并共同出资买下产权,被丈夫单独以4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其母亲。王女士将丈夫和购买该房的婆婆赵女士一起告上法庭。日前,她的诉求获得闸北区法院的判决支持。
1992年,王女士一家3口及婆婆因拆迁分得二室一厅房屋。2000年,全家协商同意以魏先生一人名义买下房屋产权。去年8月,魏先生在其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拆迁分得的房屋以4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自己母亲。法庭审理中,王女士认为,拆迁所分得的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擅自处分属非法行为,要求判令两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恢复至丈夫一人名下。
魏先生与其母则认为,就房屋来源看,此房理应属于母亲赵女士所有,魏先生如今只不过是将该房产权返还给母亲。
法院认为,系争房所有权是在原告及被告魏林生结婚后登记于魏先生名下的,因此,在目前情况下,系争房应作为原告及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魏先生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赵女士、魏先生以买卖合同的形式将系争房所有权转至赵女士名下的行为应为无效,系争房所有权人应恢复为魏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