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无合法手续离婚不能分割
案情
1997年,赣州市民张晓月与罗忆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经常吵嘴、打架。张晓月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现已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诉讼中,双方争议最大的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建的一栋三层楼房如何处理。原告张晓月称:这栋三层楼房是第三人即他的父母建造的,并不属于张晓月与罗忆春夫妻共同财产。罗忆春则坚持认为,这房子就是张晓月建的。(首席记者刘太金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查明:这栋三层房屋没有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11月20日,张晓月之父张大刚与他人签订了一份“土地出售协议书”,约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张大刚向法院提出,水南镇苑田铁炉下房屋归他们所有。
法院认为,城镇的房屋未取得房产证、农村的房屋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许可证,法院将不予确认、分割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指的是经合法批准而建造的房屋。如果是未经合法批准而建造的房屋即违章建筑,或者是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将不予处理。
在我国城市的边缘地带以及“城中村”,有许多房屋是未经合法批准而建造的,虽耗费了当事人不少的人力、财力,在离婚诉讼中却带给当事人无尽的烦恼。在此法官提醒,为了您的合法权益,建房一定要依法审批并办理权属证明。(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赣州市中院法官李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