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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离婚 妻子要分裁员补偿金
2009-08-1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42岁的徐某军在樟木头某公司上了18年的班,今年3月公司裁员后,他获得10万元的经济补偿金。近日,徐和妻子肖某英闹离婚,妻子以“补偿金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5万元,徐坚决反对。其妻又请律师前来讨要。徐表示,有的律师说补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有的律师又说补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他不知道该听谁的。

  近日,记者在樟木头樟洋社区见到了徐某军,对于妻子索要补偿金的行为,他连说“想不通”。

  肖某英是四川人,两人是在打工中认识的,1997年结婚后,育有两个孩子。

  徐称,他被公司裁员后,肖提出离婚。当时,徐正忙于和公司协商,没有心情和妻子闹离婚,所以一直拖到现在。“当我领了10万元的补偿金后,她竟说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徐说,补偿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他咨询过法律人员,有的说是,有的说不是,让他云里雾里。

  肖后来请来一位律师,这位律师多次找他协商,并称“经济补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分割”。

  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了肖某英。肖一口咬定徐的经济补偿金是夫妻共有财产,“我理应分割一半。”肖称,她不是无理取闹,她有法律依据,如果双方协商不好,那就法庭上见。

  ■律师看法

  观点一:

  补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广东正久律师事务所欧阳楚平: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等。徐所得的10万元经济补偿金是其工资、奖金方面的补偿,应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夫妻双方分割。

  观点二:

  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袁云富:补偿金等财产形式并没有在《婚姻法》中出现、提及,是不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存在法律空白。有一种说法认为,补偿金是一方单位因其辞职而给予其的一种个人补偿,具有与个人不可分离的属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专家观点

  补偿金属夫妻一方财产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教授: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已被明确列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特殊的补偿金的种类还非常多,如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工龄买断款等。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活补助费;二是医疗补助费。实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关系以后,寻找到新工作以前,基本生活开支有必要的保障,或者有能力继续治疗疾病。经济补偿金不是劳动者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它与劳动者的个人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依附关系,是补偿给特定人的,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应属夫妻一方特有财产。如将夫妻一方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有悖于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也不符合该经济补偿金发放的本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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