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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家暴,离婚时财产全归妻子”
2009-08-1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本报讯 (记者 梁茜 实习生 肖双曦)近日,关于家庭暴力的话题在奥一网的“广东妇联问策”论坛上引发热论。有网友建议修改《婚姻法》,双方离婚时,施暴者的财产、特别是用作家庭生活的房屋全归受害方。帖子一出,网友们纷纷支持表示应加大对施暴者的制裁,但也有不少网友表示,遏制家庭暴力不是现行法律不够,而是执法力度不够、妇女申诉维权意识不高。

建议:增加婚内赔偿条款

网友徐秋雨说,遇到家庭暴力,大多女性还是选择忍气吞声,有维权意识的女性会去申诉,报案,但往往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不严,只要没被打死或打成重伤,他们大多不会积极受理,于是家庭暴力的男主角愈加疯狂。

“加拿大政府出台过一项‘容忍度为零’的政策,规定对家庭暴力不分轻重必须立案,警察也有权入室制止;而离婚时,用作家庭生活的房屋全归被殴妇女所有。我国也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对施暴者的制裁应从重从严,让其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特别是房屋归受害一方所有。”徐秋雨建议。

也有网民表示,目前《婚姻法》中规定损害赔偿只在离婚诉讼中获得,但对于婚姻关系中遭受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的女性,没有相关的赔偿规定。因此增加婚内赔偿条款对保障妇女权益很有必要。

热论:根源在于执法力度

对此,很多网友都强烈支持要严惩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然而不少网友认为,虽然使用家庭暴力的男方有过错,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不构成女方应得到全部财务的充分条件。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古少栋认为,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之所以让大家觉得保障力度不够,最主要是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以致对不少家庭暴力行为不闻不问、不加制止;其次是受害者不知道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让施暴者得不到应有的制止,等于变相放纵了施暴者,造成家庭暴力现象愈演愈烈。

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王飙尘律师表示,网友提出加重对施暴者的制裁,加强对受暴妇女的财产权益保护是可行的。在处理家庭暴力的离婚诉讼中,现行法律规定是受暴方提出独立的损害赔偿,和财产的分割没有直接挂钩。

他说,另外,妇女们的自我维权意识还不足够,省妇联现已开通专门给受暴妇女的法律咨询和心理服务热线:020-87185654。

编辑: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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