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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边境地区农村离婚案件上升措施与对策
2009-08-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赵权富

    农业、农村、农民,即“三农”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问题。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离婚案件的增多,直接影响到农民家庭的稳定。如何遏制当前农村离婚案件特别是边境地区的农村离婚案件上升势头,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不得不思考的问题。鉴于此,笔者对地处边境地区的大新县人民法院近几年来审结的涉及农村离婚案件进行了调查,并走访了当地妇联、司法局等部门,在此基础上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找出离婚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对策和预防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从笔者调查所掌握的数字显示,农村离婚案件呈以下特点:

    (一)农村离婚案件在所受理的民事案件中一直居高不下。2006年以来,大新县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465件,农村离婚案件有541件,占所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36%,成为当前大新法院民事纠纷案件的最主要来源。

    (二)农村离婚案件处理结果为离婚多,和好少。自2006年以来,大新法院共受理农村离婚案件541件,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的有446件,占82%。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或经调解后撤诉的有95件,占18%。当前农村离婚案件的诉讼大都是以婚姻关系的解体而告终,能够破镜重圆重新和好的为数不多。

    二、农村离婚案件的原因

    (一)外出务工引起离婚。当前,由于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特别是较贫穷的山区,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大新县地处中越边境,有35.79万人口,农村人口逾31.55万,占全县总人口的88%,大新县属“老、少、边、山、穷”地区,农业基础薄弱,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劳务输出成了增加农民收入的一大来源,农村青年男女为了改变贫困落后状况,纷纷外出务工挣钱,在这个务工群体中,有的夫妻一方常年外出务工,另一方在家料理家务,照顾老人、小孩;有的夫妻双方一起外出打拼谋生;有的夫或妻轮流外出打工。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夫妻难以有相聚的机会或是聚少离多,致夫妻在生活、感情上缺乏沟通,感情淡漠,甚至出现婚外情,导致婚姻裂变。

    (二)婚姻基础差,草率结婚。在追求婚姻自主的今天,许多夫妻都是通过自由恋爱结婚的,但由于农村地域广阔,信息闭塞,一些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封建思想观念未能从根本上消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礼教思想仍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由于不是自主婚姻,婚后感情难以建立,导致婚姻破裂;有的囿于交际方面等其他原因通过媒人介绍相识,双方在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而且在婚前一些缺点都容易被掩饰,婚后因性格各异,或婚前隐瞒的缺点暴露无遗等种种原因而导致离婚。

    (三)因赌博、吸毒及因一方被判处刑罚而离婚。当前,“六合彩”、“猜大小”等赌博形式多种多样,赌博风气在广大农村地区盛行,一些农民妄想通过赌博这种不正当的途径达到一夜暴富,整天沉湎于赌博中,难以自拔,对于农活不管不理,不思劳作,有的为筹赌资不惜变卖家中值钱的物品,但结果往往越赌越输,经济陷入困境,生活更加困难,一方规劝,另一方不但不听,反而拳脚相加,对方为此提出离婚。另外有的染上吸毒恶习,不思悔改,越陷越深,另一方对其失去信心而提出离婚;还有的是一方因犯罪被判处较长刑期的刑罚或是所犯罪名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另一方难以承受生活的压力和情感的重压而提出离婚。

    (四)实施家庭暴力。在边境农村一些地区,由于受封建思想和传统文化的影响,许多农民还摆脱不了愚昧的世俗偏见,不少男性夫权思想严重,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他们把妻子作为私有财产和附属品,任意处置,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肆意虐待,女方无法忍受,起诉离婚。 [Page]

    (五)因不良的异性交往产生离婚。当前,手机、互联网等通讯工具和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为人们的相互沟通交往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更便利的条件,但这些信息工具如使用不当,也往往导致婚姻亮起红灯。一些夫妻发现对方的手机存着的暧昧信息,便怀疑对方有婚外恋、婚外情,进而引发信赖危机导致离婚。

    三、对农村离婚案件的预防措施与对策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针对当前农村广大地区农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及婚姻价值观念还比较落后的特点,要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送法到农村,广泛宣传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帮助农民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引导他们正确对待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抵制各种不当的刺激和诱惑,从思想上防止婚姻纠纷的发生。法院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对婚姻案件的审理,宣传婚姻法律法规,达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效果,使婚姻当事人知法、守法,让农民用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维护幸福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建立多元化的婚姻纠纷解决机制,共同做好农村离婚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

    针对农村离婚案件发生在农村且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等诸多问题,应建立由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农村婚姻纠纷调解大格局,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大力开展调解工作,法院,司法局、妇联等部门针对各自的工作职能特点,努力促使婚姻纠纷当事人重归于好;无和好可能的,应注意做好劝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基层司法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利用其身处基层,了解社情民意,熟悉乡土人情的优势,对农村婚姻纠纷,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调处,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正确适用婚姻法,依法追究婚姻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今,农村离婚案件大多数是由于婚姻一方当事人有了“第三者”及实施家庭暴力而引起,严重影响了婚姻家庭稳定,法律规定了受害方可以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由于此类案件无过错方难以举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作为公安、检察等执法部门也难以使用公权力介入调查,使得过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没有承担,正是因为此类现象没有得到处理,过错当事人有种心安理得,不以为然的思想。为遏制这种现象的滋生蔓延,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中,应在处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时根据具体案情指导当事人进行举证,在认证时充分运用自由心证制度,使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判决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确实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制度,杜绝违法婚姻产生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有的婚姻登记机关在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未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审查婚姻当事人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给予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登记结婚,导致当事人缔结的婚姻归于无效,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难以开展调解工作。为防止出现此类问题,婚姻管理机关要严把婚姻登记程序关和实体关,防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法现象发生,从婚姻登记关口杜绝无效婚姻和不合法婚姻的发生,以确保婚姻家庭的稳定;另外要加强婚姻制度管理,对违法婚姻给予一定的制裁,促使公民遵纪守法,提高法律意识。对于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原因,或者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证明,法院在审理中要依婚姻法的规定,督促婚姻当事人该补办结婚手续的补办,该撤销的撤销,切实规范婚姻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作者系大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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