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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正办离婚 夫将妻车开走
2009-07-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提示

  李小姐将一辆骐达牌小汽车交给深圳市风神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维修,不想在维修期间被正在闹离婚的丈夫黄先生将车开走,并过户到他人名下,而此时李小姐与黄先生正在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李小姐认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维修方,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给自己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于是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福田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交车无合法手续,存在过错,判决按车辆实际折旧赔偿原告104211.11元。风神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昨对此案进行二审。

  法院一审认为该车辆属原告婚前财产,被告将其交给原告丈夫无合法手续,存在过错,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4211.11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昨二审此案。

  原告:维修期间被告违约将车交予他人

  原告李小姐诉称,2008年5月15日上午1l时许,她明确告知被告“汽车钥匙遗失”,故请求被告救助。经双方协商达成了车辆维修的一致意见,被告随即将原告的骐达牌小汽车拖去维修。到达被告处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接车问诊单》,双方约定的维修项目为:“1、更换全车锁;2、前杠喷漆;3、前杆拆装及修复;4、洗车并更换遥控器”。被告承诺“交车时间为2008年5月17日”。

  2008年5月16日上午9时许,原告向被告电话查询维修进展情况。被告的工作人员答复:“车已经被黄先生取走,因他有车钥匙。”原告要求被告尽快设法追回车辆,但迄今被告仍未能向原告交还。经原告核查,该车辆的所有权于2008年6月25日变更为案外人享有。原告认为,原告经与被告协商一致,将车辆交给被告维修,而被告不但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维修的义务,反而让他人将原告的车辆取走并导致无法追回,从而造成原告的重大损失。因此,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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