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擅自收养孩子 离婚时由收养者抚养
2009-07-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情:涂某和何某于2005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3年未生育。因夫妻关系不和,何某一直外出打工。2008年9月,涂某打电话告诉何某他捡到一个男弃婴,已作为养子抚养,但未办收养手续。何某称她不愿意收养人家的孩子,如果涂某收养孩子她不付抚养费。2008年12月,何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涂某同意离婚,但要求何某离婚后承担养子抚养费用,何某不同意。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养子由涂某自行抚养。
评析:涂某抚养弃
婴,未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其事实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且由于妻子何某不同意收养,涂某的收养也不符合我国《收养法》第10条第2款“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由于何某不同意收养,而且涂某的事实收养不合法,对何某无法律约束力,因此离婚后涂某要求何某承担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 (何德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