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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不合离婚 丈夫被判给困难妻子2万
2009-07-0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王先生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后,妻子杨女士称自己经济困难,要求王先生给予经济帮助。记者7月8日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给付杨女士2万元。

  王先生和杨女士于2003年登记结婚。王先生说,婚后,他们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今年3月,双方口头商定协议离婚并开始分居。后来,他找杨女士办离婚手续却一直未果,于是起诉要求离婚。开庭时,杨女士同意离婚,但称王先生有婚外情,并有家庭暴力,要求王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她称自己生活困难,要求王先生给予经济帮助。

  法院认为,杨女士称王先生有婚外情和家庭暴力,未提出有力证据,她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支持。杨女士离婚后生活困难,王先生应给予其适当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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