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房改房被判分割
■案情
刘芳(女)与陈敏(男)1994年结婚,199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1998年,双方又办理复婚登记手续。2000年7月,刘芳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经法院审理作出离婚判决,陈敏不服上诉,2000年10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离婚判决书中未对本案诉争房屋进行分割,仅判决由陈敏居住。争议房屋系陈敏单位公房,1998年陈敏参加房改,2000年11月经陈敏单位审批合格,陈敏于2000年11月15日交纳房改售房款,并于2000年12月20日签订江西省直单位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契约,刘芳作为陈敏配偶并使用其工龄参加了该套房屋的房改。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于2001年9月颁发。现房屋由陈敏居住。(吴云 首席记者刘太金整理)
■断案
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诉争房屋系刘芳、陈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加房改,使用了刘芳、陈敏的工龄购买,并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刘芳、陈敏各享有一半房产份额。
本案中,男女双方在法院诉讼离婚时,陈敏单位已分配了一套房屋给陈敏,虽参加了房改,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离婚后,房屋产权证才颁发,双方可以就该套房屋分割协商或提起诉讼,法院在确认该房屋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后,依法予以分割,各人获得一半产权。鉴于诉争房屋由陈敏居住使用,故由陈敏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更切合实际情况。法院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房屋归陈敏所有。陈敏支付刘芳一半房产份额的等价款21万元。(本文中人物系化名)
(西湖区人民法院法官 余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