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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已分割 不可追要增值费
2009-06-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摘要:读者彭先生:我与太太2003年协议离婚,当时已在离婚书上明确我们共有的一套房产分割至我个人名下
  读者彭先生:我与太太2003年协议离婚,当时已在离婚书上明确我们共有的一套房产分割至我个人名下。但我们一直没有去办理房产证上的更名手续。现在,我打算转让这套房产,由于房产证上还有我前妻的名字,需要她来签字才能完成过户手续。可她要求我支付她房产升值的钱,否则不来签字。请问我该怎么办?
  记者帮忙: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霍静指出,彭先生最佳的方案就是和前妻协商,去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但如果前妻坚持索要房产增值费,可以依据“离婚书上的分割约定”拒付,并可通过法院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房产归他个人所有,等待法院判决之后,法院会向国土房管局相关部门发出“强制执行协助通知书”,到那时,彭先生不再需要前妻签字即可过户此套房产。当然,彭先生的前妻也可应诉,但一般来说,离婚书已明确协议好的内容,又过了这么多年,要更改是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地产记者张锐宣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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