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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告妻子 要分割“工龄费”
2009-06-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兰州中院终审驳回:买断工龄费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本报讯(记者 陈霞)王忠(化名)与孙芳(化名)这对争吵了17年的夫妻,在最后分手时又打起了官司。两人在房子产权分割、孩子抚养权归属等问题上达成协议后,对孙芳买断工龄所得的4.2万元究竟归谁所有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协商未果后王忠以妻子的买断工龄费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近日,兰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忠的诉讼请求。

  1992年,王忠与孙芳在兰州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2006年,孙芳所在的单位由于改制,给职工办理买断工龄的手续,孙芳领到4.2万余元的买断工龄款。孙芳与王忠因长期为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使婚姻逐渐陷入危机。2009年,孙芳提出离婚。两人对房子的产权和孩子抚养权的归属经协商后都没有争议,但孙芳的4.2万元买断工龄款究竟归谁所有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王忠认为,孙芳买断工龄的钱是在他们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单位发的,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但孙芳坚持不予分割。协商无果后,王忠向城关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分割孙芳的买断工龄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断工龄款”实际上是一种“失业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对其所作的贡献,在劳动者失业后为了保障其基本生存需要而给予的一次性补偿款,应属个人财产。因此“买断工龄款”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忠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王忠向兰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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