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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八年知女儿非亲生 起诉前妻要求精神赔偿
2009-06-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离婚八年后才得知孩子非自己亲生,怀着复杂心情的宋飞将前妻钱明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对“女儿”的抚养关系,要求返还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损失费近10万元。日前,宜兴法院通过法官耐心的说明,已妥善调解了这起特殊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宋飞与前妻钱明于2001年离婚,分手时两人达成离婚协议,约定4岁的女儿由父亲宋飞抚养。宋飞一直视这个女儿为宝贝,女儿在他身边快乐的成长。不料,随着女儿一天天的长大,周围总有人和他开玩笑地说:“怎么女儿长得不像你啊?”说的人多了,宋飞心中觉得不爽,于是在今年年初和女儿去做了亲子鉴定。在忐忑不安中等来了鉴定结果,自己疼爱了12年的女儿竟然非自己亲生,震惊之外是极度的愤怒!这么多年来辛辛苦苦既当爹又当妈的宋飞,独自一人抚养从小就体弱多病的女儿是操碎了心,工作上也受到了影响,身体也大不如前,还连累自己的老父母身体每况愈下。痛苦不堪的宋飞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了法庭,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并要前妻赔偿自己女儿抚养费45000多元和精神损失费50000元。

  法庭上,心存内疚的钱明向宋飞及其家人表示了歉意,同时提出自己因有病在身,目前生活比较困难,希望宋飞一家能理解她的难处,钱明的诚恳道歉得到了宋飞家人的谅解。为此,法官抓住这个时机,当庭进行调解,从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法理、情理,展开说服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女儿归钱明抚养,钱明补偿宋飞13000元。

  承办法官介绍: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生育子女,并隐瞒事实,使一方误将该子女当成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其过错行为已侵害了另一方的利益,给对方带来了不可避免的损害和精神创伤。所以,受害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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