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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无房离婚女可优先买限价房
2009-06-1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草案)》提交审议,夫妻互查财产将更透明

  新快报讯 (记者 黄琼 实习生 谢源源 吴天跃 通讯员 穗仁宣)确无住房的离婚妇女申请本市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时,房管部门应按规定优先安排。昨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对《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审议。与此前规定相比,此次《草案》将无房离婚妇女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优先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

  夫妻查财产包括车管

  在此前的规定中,夫妻一方有权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此次《草案》增加了车辆管理部门为查询机构,进一步扩大财产查询的透明度。

  防性骚扰可写进合同

  此次《草案》对性骚扰的方式进行了明晰,规定禁止以语言、行为、影像、手机短信、网络文字等方式对女性实施性骚扰。同时规定,女性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增加防止性骚扰的条款。女职工受到性骚扰的,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妇女联合会投诉,接到投诉的机关或者妇女联合会应当及时处理。

  家暴受害妇女有庇护

  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收到救助请求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劝阻、调解和处理。公安机关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

  区、县级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妇女庇护场所,对遭受家庭暴力有家难回的受害妇女提供临时庇护。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司法行政、卫生、民政、妇女联合会等有关单位的多方合作机制,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等服务。

  女婴失踪要追究责任

  《草案》规定,禁止谎报、瞒报女婴死亡、失踪。女婴出生后下落不明,生育者又无法说明确切原因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除依法追究生育者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及时将女婴下落不明的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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