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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半年即离婚 男方追讨彩礼钱
2009-05-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佛山一对青年认识不足一月即“闪婚”,半年后却又因男方患乙肝而离婚。在法庭上,男方讨要依据习俗送给女方的3万余元彩礼,但由于其无法举证实际给付了多少彩礼,加之法院认为婚后不应归还彩礼,驳回了其请求。
  据了解,2007年12月初,顺德大良本地人的伍晓君(女,化名)经妹妹介绍,认识了年长她四岁多的余伟强(化名)。两人于去年1月份登记,并于5月份举行婚礼。

  婚检时,伍晓君已获悉余伟强患有肝炎,但余伟强表示其所患的乙肝“不会传染”。然而,在5月底,余伟强因肝病发作到医院检查并住院,至同月7日才出院。伍晓君此时才知道,原来从2002年开始,余已经先后三次住院对其乙肝进行医疗,但一直没有治愈,而且其出院后仍有一定传染性。之后,这对“闪婚”夫妻的关系急转直下。2008年7月,伍晓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庭上,余伟强指出双方举行婚礼后才22天,伍晓君就提出离婚给余伟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和生活困难。他要求伍晓君退回3万多元的各种礼金,并由女方承担一半的婚宴酒席费用,约3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人从互不相识到缔结婚姻,仅用了不足两个月,对对方的性格、爱好等不可能充分了解。同时,余伟强不可能不清楚乙肝发作时具有传染性,他在婚前没有告诉伍晓君,有悖婚姻法夫妻应当互相忠诚的原则。据此,法院支持伍的离婚请求。同时,法院认为,余伟强本身没有证据证明他实际给付了多少彩礼,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男女双方当时并没有对婚宴费用进行约定,因此余伟强要求一半酒席费用的请求,法院不予接纳。据此,法院一审宣判两人离婚,并没有支持余伟强的请求。

  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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