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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前脚到 巨额“横债”后脚来
2009-05-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早已无感情,签署离婚协议后却遭男方反悔,无奈之下女方走上诉讼离婚的路,没想到千辛万苦打完官司、拿到法院的离婚判决后,她竟接到一笔近20万元的巨额债务。这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前夫的恶意纠缠?

  【案件回放】


  离婚判决刚至 17.5万“横债”就来


  当事人王女士与前夫陈某2003年就分居了,2004年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也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但是,陈某却一直以各种借口拒绝与王女士办理离婚手续。王女士无奈之下,在2005年向法院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陈某提出因各种原因对外借了几十万元债务,要求王女士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但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为,陈某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这笔“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房屋归王女士所有。


  王女士终于与陈某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就在拿到判决书后不久,她又收到了原市人民法院的另一份判决书。原来,就在她与前夫打离婚官司的过程中,陈某的朋友兼合伙人蔡某突然向法院起诉,称陈某于2004年底向其借了17.5万元用于投资经营,借条中约定以陈某夫妇所居住的房屋作抵押。蔡某说,这些钱陈某一个人还不了,王女士是陈某的妻子,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审法院以借款时间发生在王女士与陈某夫妻存续期间为由,判决王女士和陈某共同偿还借款。


  王女士对此感到很委屈,认为蔡某持有的借条是不真实的,二人是恶意串通侵吞自己的离婚财产,于是她提出上诉。


  经过调查,法官发现陈某在与王女士的离婚诉讼中,提到过很多项借款,但只字未提拖欠蔡某17.5万元的事。而在2005年1月,蔡某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了一间投资公司,直至2008年该公司才被注销。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蔡某主张向陈某借款的过程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不合常理。同时,借条只能证明涉案债务系陈某个人借款,用于与蔡某共同投资经营,并不存在王女士夫妻共同举债的事实,该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法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改判案涉债务由陈某个人偿还。


  【延伸思考】


  3个标准判断夫妻共同债务


  昨天下午,记者向法务人士咨询得知,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护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3种债务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而判断一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也有3个:夫妻有无共同欠债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夫妻是否内部约定要共同承担某笔婚前或婚后一方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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