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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股票难断折现点
2009-05-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女方称男方牛市赚了20万 法院判决时遇熊市剩三千

  晨报讯(记者 颜斐)认为丈夫和年轻的女股民发生暧昧关系,年近60岁的张老太一纸诉状将61岁的李老汉推上被告席,在提出离婚的同时要求法院分割共有财产。对于丈夫手里的股票,崇文法院日前在离婚判决书中认定,股票应先折合成市值,然后一方给予另一方现金补偿。

  据张老太说,丈夫李老汉是1996年开始炒股的,炒股的3万元本金也是从家里拿的。“当时他还没有退休,后来整个心思都放在股票上,就从单位办了内退手续,开始专职炒股。”张老太说,自从丈夫炒股后 ,就像变了个人一样。2000年,李老汉在证券所认识了28岁的女股民王某,两人之间的密切关系引起了张老太的强烈不满。“丈夫经常带她到家里来玩,他们在一起聊得眉飞色舞,丈夫却让我给他们端茶递水还要做饭。”张老太说,王某还常打电话给丈夫 ,语气很亲热。自己向丈夫提出过不满情绪 。张老太说,自己多次跟踪过丈夫到股票市场,李老汉发觉后为了甩掉她的跟踪,换了几家证券所炒股。

  去年12月2日张老太将丈夫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张老太说,她对这些年丈夫都买过什么股票,赚了多少钱她并不清楚。虽然丈夫一直说他赔钱,但毕竟经历过大牛市,他手里的股票盈利应该有20万元左右。在请求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张老太也要求依法分得上述股票财产。庭审中,李老汉否认自己和王某有不正当关系,但他同意离婚,但认为股票都应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李老汉的住房公积金有近2万元,存款近3000元。第一次开庭后,法官调取了截止到2008年12月25日李老汉在证券所持有的股票市值,金额为3213元。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李老汉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股票,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官将截止到2008年12月25日的股票市值,与住房公积金和存款的补偿款一起计算,最后判令李老汉补偿张老太共计14000元。目前,双方由于对于财产的分割不满,双方提出了上诉。

  据了解,目前很多法院都审理过类似的股票分割的离婚诉讼。而对于离婚时股票市值认定时间,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持有股票的离婚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发生分歧。股票市值每天都变,在不同时间认定,其价值会相差很多。对此,法官们有自由裁量权,往往自行确认时间点。有的以受理之日为准,有的以开庭或判决之日为准。

  代理此案的晏军华律师认为,法官应该告知当事人,确认股票市值的时间点的选择。之后,法官应该建议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一个特定时间,在该时间将股票冻结,固定市值,最后进行分割。

  晓鲁律师说法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68188838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马建洪律师认为:在离婚案件中涉及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财产分配时会比较复杂,可能有多种不同情况。如一方要股票另一方要现金,可确定一个日期作交割日,按照该日的一个价格(如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或某一时刻的价格)或者按照一定时期内(如判决生效前一个月)的平均价格确定股票价值,取得股票一方按照财产分割比例给付对方相应价款;如双方都希望取得股票,可通过竞价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获得股票,并按竞价数额和财产分割比例支付对方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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