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份已尽家产难分 离婚案财产纠纷警示录
近几年,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上升,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有的夫妻锱铢必较,有的千方百计转移,隐藏或变更财产;离婚后,双方为争财产再打官司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NO.1 离婚期间补发工资,应算共同财产
前年,经法院判决,年近50岁的王先生与妻子离了婚。当时,两人已把共同财产在法庭一一分割清楚。一年后,女方得知就在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单位补发了4000多元的工资,而当时她并不知道。女方认为,补发工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一半。男方拒绝分割,说“这部分钱已经共同消费了”。为此,两人再次闹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领取补发工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当时正是两人离婚诉讼期间,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双方在经济上应为独立阶段,由此,男方说这部分钱两人已经“共同消费”了,不合常理。男方主张“共同消费了”的证据也不足。王先生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他仍然无法举证,女方也不认账,王先生只能承担不利后果。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女方胜诉。
NO.2 “财产已分割完毕”,一句话协议太笼统
王女士与丈夫离婚3年后,却为分财产闹上法庭。原来,两人的共同财产中有一处房产,起初说好房子给男方。离婚后,男方未及时过户,3年后去办理,房价已飞涨,女方反悔,要求重新分割。男方不干,女方便不配合办过户,还以房产“漏分”为由起诉,要求分一半。
当地法院受理后,查阅了当年离婚调解书,发现当年两人对共同财产只是笼统的一句话———“自行分劈完”,至于有什么财产、哪样财产归了谁都不得而知。女方说房产“漏分”,男方却有口难辩。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房子归男方所有,但给付女方部分补偿款;女方表示愿意配合男方办理有关变更、买卖手续。
NO.3 共同财产涉及第三人,需另行起诉
陈女士与丈夫共同生活了23年。丈夫很能干,家里建起了养鸡场和养猪场,日子过得挺红火。但随着家业的扩大,两人经常因为意见不一致而争吵。去年4月,两人闹上法庭离婚。当庭,两人将房产、家具以及养鸡场、猪圈、冰库等一一列出,可丈夫提出,其中大部分房产是孩子爷爷的;并提出岳母家的一处房产是他们买的,也应一起分割。而他们打的是离婚官司,只能针对夫妻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处理,而今,财产涉及到第三人,只能另行起诉。离婚后,双方就财产问题起诉到法院,法院在查实财产的“真实身份”后,依法给予分割。
NO.4 离婚时寸步不让,一辆车争了两年多
市区杨女士,与前夫感情不和一直分居。前年,两人起诉到法院闹离婚,但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发生了争议。婚虽离了,但为争一辆出租车,两人纠缠了两年多。
原来,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买了一辆出租车,并办理了相关准运手续。分割时,法官让双方竞价,女方出价20多万元,而男方既不同意竞价,也不同意评估,称买车借了亲兄弟10多万元,至今没还,并拿出了一份外地法院调解书,上面载明他与兄弟达成的还钱协议。因到期未还,对方已向当地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杨女士和丈夫共同拥有的一处房产和出租车被查封,抵偿债务。
离婚后,杨女士另行起诉,首先以评估价即5万元购回了车子,同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原审法院撤销了出租车抵顶债务的处理。随后,她把前夫告到法院,要求重要分割出租车,并要其分担买回出租车一半的价款,还要求分享出租车在男方手里这段时间所得的利润。她还提出,男方有固定工作,而她没有工作,还带孩子,要求把出租车及经营权判给她,她愿意给男方适当的补偿。可男方坚决不同意,以出租车手续禁止转让和倒卖,以及杨女士不具备经营出租车的资格为由来阻挠。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的这些理由不能对抗女方对共有财产主张的权利。经有关部门对出租车的价值做出认定,给予分割。男方不服,上诉到了市中级法院,最终判决结果是:维持原判。[Page]
法官感言
一日夫妻百日恩。做不成夫妻,也不必变仇人。自己协商分割财产的,最好在协议里将共同财产一一写清楚,以避免事后因约定内容不明而发生纠纷。对已协商分割好了的财产,双方要认真履行,不能事后反悔或设置障碍。另外,对已协商分割完毕的财产,需要履行手续的,如房产需办理过户,要及早办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