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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兴“试离婚”引热议 专家称于法无据不宜提倡
2009-02-2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一时冲动离婚,铸成终生遗憾。”近日,江西南昌市北京东路京城大厦外墙悬挂的一块大型广告牌,吸引了过往市民的注意。做广告的不是婚姻调解机构,而是一家“试离婚”服务中心。“试离婚”有无法律效力?能不能成为一种制度?它究竟是婚姻的润滑剂,还是离婚的加速器?一时引发起市民的热议。

  “试离婚”——给婚姻危机一个缓冲期

  按广告牌上的联系电话,记者近日找到了位于南昌市三店西路的这家“试离婚”服务中心——江西省国中婚姻家庭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记者发现,该中心就设在一家律师事务所里面。

  记者佯称自己一个好友的婚姻出现了感情危机,想了解一下“试离婚”是怎么运作的。该中心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办理“试离婚”服务必须在夫妻双方到场且自愿的情况下,先签订服务协议。在他出示的一份《试离婚约定》上,记者看到,该协议对夫妻双方在“试离婚”期间的行为进行了约定,比如有子女的夫妻,在“试离婚”期间子女的抚养问题,由夫妻双方自由约定。

  当记者问及服务收费时,这位负责人介绍说,“试离婚”服务有不同的期限,一般分为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两个月。三个月的“试离婚”服务费用为夫妻每人900元,六个月的为每人3000元。“如果夫妻双方在‘试离婚’后最终放弃了离婚的念头,我们将返还一半费用。”

  据了解,想离婚的夫妻在签订“试离婚”协议时,还得与“试离婚”服务中心签订一份协议。中心将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定期上门,对分居的夫妻双方进行婚姻辅导,让双方知道离婚的后果,并通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期,最终放弃离婚的念头。“当然,即使最后谈不拢,夫妻双方走上法庭离婚,我们还可以为一方代理诉讼。”这位负责人说。

  2月21日下午,记者又通过手机与“试离婚”服务中心的法律顾问樊红林律师取得了联系。

  樊红林律师首先表明“试离婚”服务中心和自己的法律事务所是分立的两家机构,自己只是为该中心提供法律服务。“‘试离婚’业务我们已经做了好多年了,不值得大惊小怪,只是因为最近对外广告宣传,才引起市民的好奇。”樊红林在电话里告诉记者。

  据樊红林介绍,办“试离婚”中心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一些在婚姻中出现问题的夫妻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离婚,而铸成终生的遗憾。“为慎重起见,夫妻双方可在离婚前先‘试离婚’,给婚姻危机一个缓冲期。”
离婚率逐年上升——“想说爱你不容易”

  今年春节后的上班第一周,前往南昌市西湖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竟然“络绎不绝”。

  “从初七上班到现在,登记处几乎每天都要为五六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最多的一天达到了十对。”该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与以往相比,现在的人离婚都显得十分‘利索’,几乎都不太愿意接受民政部门的调解,15分钟内就办妥了全部手续。”

  据南昌市民政局公布的数字,2005年南昌市结婚总数为31713对,离婚总数为4938对。

  “平均每天至少有13对夫妻分道扬镳,这还不包括诉讼离婚的人。”南昌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一位负责人介告诉记者,自2004年南昌市实行集中婚姻登记以来,来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人数呈逐年上升态势。

  而在全国,这个数字更为庞大。统计显示,中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初婚人数从1992年到2005年间净下降约350万人,而伴随初婚人数的减少,中国的“离婚对数”却在迅速增加:1985年的“离婚对数”只有45.8万对,到1990年增加到了80万对,1995年超过了百万对,2005年达到了178.5万对。

  而根据2008年5月民政部发布的《2007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2007年全国“离婚对数”再创新高,达到了209.8万对,比上年增加18.5万对,增长9.7%。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145.7万对,比上年增长12.9%,法院办理离婚64.1万对,比上年上升3.1%。 [Page]

  江西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马雪松认为,在逐年增多的离婚现象背后,“试离婚”则折射出了社会的一种进步,体现了人们责任感的上升。“一日夫妻百日恩”,在婚姻濒临破裂的时候,不冲动、不草率,双方约定一个试验期,检验一下是不是真的能够离开对方,是一种理性和负责任的选择。

  江西省民政厅政权处何锋则持相反观点。他认为,“试离婚”弊大于利,因为婚姻提倡的是对自己负责,局外人没有必要去干预。再者,“试离婚”没有法律约束,即使用法律来规范“试离婚”,可操作性也不大。何锋建议,可以建立婚姻指导室。

  “试离婚”现象在网上更是众说纷纭。支持者认为,“试离婚”给婚姻上了一道保险丝。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碰到两种情形———一种是置身于无法挽救的婚姻,却没有离婚的勇气,以至给双方都带来无尽的痛苦;另一种是夫妻双方草率离婚,离婚后却发现对方的好,可又无法复婚,以至后悔莫及。这两种问题,“试离婚”都可以对症下药:对于第一种情况,“试离婚”是一剂镇痛药,给离婚的痛苦一个缓冲;而对于第二种情况,“试离婚”又避免了草率离婚铸成的后悔,挽救了婚姻。

  反对的网友则认为,“试离婚”可能对一些因一时感情冲动去离婚的夫妻能起到破镜重圆、重归于好的作用,但和时下颇为时兴的“试婚”一样,“试离婚”难免不会“试”出其他名堂,结果事与愿违。有网友指出,几年前“试婚”之风盛行一时,让急着“尝鲜”的年轻人争先恐后,最终发现此事儿戏不得。“试婚”不仅撇开了传统伦理道德,而且绕过了法律,注定是枚苦果,“试离婚”的后果也将一样。 

  对此,腾讯网也做过一次关于“试离婚”的小调查。截至2月21日晚,记者上网查阅,发现有24738网友参与了投票,结果显示,17734人赞成“试离婚”,占71.69%;3965人反对,占 16.03%;另有3039人计12.28%的人表示“说不清”。同时,在“怎么看‘试离婚’制”这一选项中,64.83%的网友认为“有缓冲对双方都有好处”,12.56%认为“婚姻大事怎能用来‘试’?”, 11.48%认为“分开未必对挽救婚姻有利”,还有11.13%的网友“说不清”。

  法学专家:“试离婚”暂时于法无据

  江西京九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登霆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广义上讲,“试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已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下,生活上先“离”一段时间,而不急于从法律上履行离婚手续,这种情况与分居类似,只是分居在离婚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试离婚”夫妻一般在分居期间都做如下约定:财产分开,互不干扰对方生活、互不联络,和真实离婚没有太大差别。从狭义上讲,“试离婚”即从当事人前往登记处申请离婚到正式离婚之间存在一个自愿分居阶段。当事人前往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员将按照正式离婚那样来处理双方的关系、财产和子女等问题,只是不办理离婚手续而已。

  “‘试离婚’只是个人协议上的离婚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因此‘试离婚’不具有离婚的法律效力。”王登霆律师认为,所以即使“试离婚”,夫妻双方的一切活动也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一新认为,“试离婚”作为夫妻之间私下的协议,不失为解决婚姻危机的一种好方法,但把它作为一种制度来提倡,就不合适了。因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必须履行婚姻义务。“试离婚”不管怎么走,都不能走出《婚姻法》。

  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盛礼认为,“试离婚”从表面上看夫妻双方是离婚了,但这种“试离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它只是一种约定。至于说有的地方把“试离婚”当成一种制度,这是绝对的越权违法,现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唯一依据就是《婚姻法》,判断一种新生事物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就看它是不是损害他人的利益。要把“试离婚”升级为一种制度,是很不成熟,也没有必要的。 [Page]

  “有很多的社会现象,法律是不适合介入的。”魏盛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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