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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没约定 女子离婚丢了房
2009-02-2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一女子在婚前和男友一起买了房子,可结婚没多久两个人就闹起离婚。由于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的名字,女子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房子最终判给男方。
  2005年,25岁女青年王丽(化名)结识了28岁男青年崔强(化名),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据王丽讲,2006年8月,两人决定共同出资买一套房子留作结婚用,他们在市内挑选了一套房子,首付款是14万元。王丽拿出自己多年积攒的8万元,崔强也拿了6万元,购房合同及发票上写的都是崔强的名字。

  2006年12月,房产证下来了,写的也是崔强的名字。王丽问崔强,“房产证怎么不写两个人的名字? ”“按规定发票上是谁的名字,就写谁的名字。 ”崔强回答,王丽没太计较。 2007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并举行了婚礼。

  婚后不久,王丽发现崔强像变了一个人似的,经常通宵达旦上网,因为工作不认真,不久就被单位开除了。之后,崔强几个月也不出去找工作,晚上不是上网,就是出去喝酒。王丽每个月的工资也只有1000多元,房子的贷款还得婆婆帮忙还。为此,她经常和崔强吵架。 2008年9月的一天晚上,王丽被喝了酒的崔强打了,无法忍受的王丽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把共有房屋判给自己所有,她给崔强找差价款。

  近日,法院审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崔强表示,结婚前买的房子不是共同出资买的,王丽拿的8万元应该是借款,而且房产证上也是他的名字,房子就应该是他自己的婚前财产。而王丽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且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崔强一人的名字。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应该认定房屋为崔强个人婚前财产,王丽当初拿的8万元应视为借款。最后,法院判决崔强返还王丽8万元,房子归崔强所有。王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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