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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欠债,前妻名下的房产是否该查封?
2009-01-1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情再现:

  在一起借款纠纷案中,法院判决施某偿还王某50万元。执行时,法院查封了施某前妻刘某名下房产一套。刘某与施某于2002年结婚,又于2007年底离婚。而刘某是在2004年购买这套房产并取得房产所有权人为刘某的房产证。

  刘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却被裁定驳回。刘某不服,又向法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法院作出的前述民事裁定,并解除对自己房产的查封。刘某认为,法院查封的房产是其一人出资购买,产权人是自己,与被执行人施某无关。而案中所涉债务系施某的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法院作出驳回异议裁定,并解封房屋。

  但王某认为,房屋是在刘某与施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 。自己与施某之间的借款发生在2007年初,是刘施两人离婚前。刘某所谓所涉债务系施某与王某之间的个人债务也没有事实依据,要求维持原裁定。

  最终,法院维持了原裁定。

  本报律师团成员、中威律师事务所曹军律师说法:

  登记在欠款人配偶名下的房产是否可以查封取决于该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配偶个人财产。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查封。在这个问题上,有很多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作为依据。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规定:(1)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除此之外,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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