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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打老婆会受到处罚 法院支持离婚精神损害索赔
2008-11-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昨天,慈溪法院判了一桩离婚案:女方遭遇家庭暴力,向男方索赔精神损害6万元。
  法院最后判决两人离婚,并要求男方向女方支付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慈溪法院首次支持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丈夫对妻子经常实施性暴力

  马某是个长相秀气的女人,1998年,她经人介绍,跟比自己大8岁的徐某结婚,2000年3月,夫妇俩有了个可爱的儿子。徐某做的是个体生意,婚后一直比较忙碌,马某为照顾家庭,辞了工作。

  随着徐某生意越做越好,他在家的时间也越来越少,两人很少有交流的机会。

  时间一久,徐某暴躁的脾气开始日渐显露,经常对马某实施性暴力,还多次进行殴打。事后,徐某经常为此感到懊悔,还写保证书。

  2007年7月3日,因为琐事,徐某在家中再次殴打马某,马某不堪忍受,当月1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徐某收到诉状后,再次对马某实施暴力,马某报110后才得以制止。

  对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慈溪市浒山中心派出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徐某警告的处罚。

  8月5日,马某再次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儿子由自己抚养,徐某承担部分抚养费,同时要求徐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害6万元。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就是家暴的有力证据

  马某向法庭提供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徐某与陌生女性的合影照片等证据材料。

  法庭审理后,判决两人离婚,儿子归女方,男方分给女方一辆车及70多万现金。

  对于马某因为徐某实施家庭暴力,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徐某因殴打马某被派出所给予警告处罚,其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法院最后判徐某赔偿2万元。

  承办法官说,离婚案件中,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因为取证困难,一般不予支持。

  这起离婚案,法院首次支持女方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除了依照相关法律,女方能获得赔偿,很关键的一点是:她出具了公安部门对男方的处罚决定书。

  家庭暴力最难在于取证。

  今年11月1日,宁波在全省率先出台的《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开始实施。

  条例要求,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将会出具相关证明和结论。

  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时,要告知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关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法院会依法调查收集。

  “这将帮助许多家庭暴力受害者解决取证难问题,维护受害者要求索赔的权利。”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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