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离婚就与他人同居 法院判妻子赔丈夫2000元
2008-11-1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与感情不和的丈夫离婚不成,妻子出去与别的男人同居。法院判处这对夫妻离婚的同时,也判处妻子为她的丈夫做出经济上的赔偿。
33岁的刘华(化名)和32岁的丈夫王立臣(化名)都是朝阳县某乡的村民,10年前他们经人介绍相识并结了婚。婚后才发现,两人的生活习惯有很大的差异,为此经常因为一些家庭小事口角怄气。
2007年7月,认为自己与丈夫已经没有丝毫感情的刘华向朝阳县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他们夫妻间的感情还有可以调解的余地,于是没有判决他们离婚。
法院调解之后,关系始终僵持的夫妻俩随即分居。在分居期间,刘华与本乡一男子订立婚约并同居,但没有正式办理结婚手续。一年之后,刘华再次向法院上诉申请与王立臣离婚。
法庭上,王立臣提出:妻子与他分居期间,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就和别的男人同居,因此要求刘华为他赔偿“精神损失费”。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刘华与王立臣离婚;他们的女儿由王立臣抚养,刘华每年给付王立臣子女抚养费2400元,刘华付给王立臣过错赔偿款2000元。
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洪文认为,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夫妻受害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家庭成员等。 (文中人物为化名) 张志祥 特派朝阳记者 李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