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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能约定债务归一方所有吗?
2008-04-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市民章先生来电:

    我是一名外地来蓉的打工者,两年前认识了现在的妻子李某。那时,因为经济拮据,我和妻子共同向朋友借钱,东拼西凑好不容易按揭了一套小户型。谁知,好日子过了还不到一年,我们之间的感情就出现裂痕,如今已闹到了要离婚的地步。我本想就此了断夫妻关系,谁知妻子竟提出一个要求:要在离婚协议上注明,离婚后所有的债务由我独自承担。

    当时,我想都没想就和妻子签了这样的协议,可事后冷静下来,才发现这事很不公平,而且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离婚后,夫妻在婚姻持续期间的债务也应共同承担。我想问问,这样的协议到底有没有效,我是不是真的要独自承担债务?

    丈夫尴尬

    为离婚揽下债务

    章先生告诉记者,自己从南充到成都来打工已经有近5年了,从事运输行业的他本来就不富裕,买房对于他来说无疑是巨大的压力,“当时,为了按揭这套房子,我好不容易才借到8万元钱。虽说是以我和妻子的名义共同借的,但实际上都是托我的关系,她基本上没出什么力。”

    章先生说,协议离婚时,妻子提出要他一个人承担债务,“当时,我想反正人家只认我,而且妻子又这么蛮不讲理,这个哑巴亏认了也就算了。”章先生说,就在上个月,他和妻子签订了一份所谓的“离婚协议”,“当时我认了这笔债务,只求快些离婚。”

    “如今冷静下来,我越想越不对,既然感情都破裂了,为啥要我一个人来承担这么大的压力呢?何况法律也规定,婚内的债务本身就是两个人的!”章先生说,他现在最担心的就是那一纸协议,不知会不会生效。

    妻子观点

    签字协议应有效

    对于章先生所说的一纸协议,李女士却有不同的理解,她表示,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按理说是该共同承担债务,但起初提出买房子的是丈夫,而且钱也是丈夫去借的,因此债务关系主要集中在丈夫身上,所以她才提出让丈夫独自来承担债务,至于房屋的产权,她可以适当让出一部分,弥补丈夫承担的债务。

    “我理解,这是一种特殊的约定,而且我们双方都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离婚协议’。我认为既然大家都签了字,这份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李女士说,虽然还未办离婚手续,但如果对方要反悔这份协议,她是决不答应的。

    律师说法

    夫妻之间协议有效

    “相对于债权人,这8万块钱的确应该由夫妻双方来共同承担。”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的饶珈伊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婚姻法》第4章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债权人可以选择找章先生还账,也可以选择找李女士还账,或是双方一起还债。

    “但是,如果双方签订了协议,且协议处于有效期,那么章先生也理应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当债权人找到李女士时,她应该如实还账,但在这之后,她可以凭这份协议再找章先生,要求补偿债款。”饶律师认为,这份协议对债权人不具有意义,只是夫妻之间的约定,在他们之间,协议是有效的。

    至于章先生目前的后悔和担心,饶律师认为大可不必,如果妻子这份协议是注明了从离婚后才开始生效的,那么目前可以视为无效期,章先生也有权对协议进行修改,“建议双方进行协商,合理分割债务,毕竟这是双方共同的债务,那么双方都应该承担责任。”饶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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