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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率上升与法律制订无关
2008-02-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婚姻法》,并于198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后来不少人把1981年离婚率的上升归因于1980年的《婚姻法》,杨大文不同意这个观点,他说:“那是因为过去离婚实在太严了,而1981年后的有一部分离婚是解决历史上遗留的问题。”

    不过不管怎么说,1981年新的婚姻法正式实施后,离婚率上升是个不争的事实。

    海军政治部创作室主任黄传会在写作《天下婚姻:共和国三部婚姻法纪事》时找到了以下这份材料,那是1982年11月二十五名妇女联名写给当时的中央总书记胡耀邦的一封信,信的部分内容如下:

    胡总书记:我们是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受第三者插足的受害者,本不该打搅您,但因国家制定的婚姻法离婚部分有病洞,它使一些缺乏道德的人钻了空子,使好人受气,道德败坏的人得了逞。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压制我们这些受害者,客观上起到了助长违法乱纪的人更合法化,我们被逼得无路可走。因此我们25个同志并代表我们43个子女急切地请求您给我们做主,并请您尽快地帮助我们解决实际问题。

    ……

    一些人蓄意制造“感情破裂”“坚决离婚”的幌子下,乱搞两性关系,给多年的家庭、一方或子女带来终身不幸。法院在受理我们案子期间,对有过失的一方不揭露其错误,对其恶劣行为不严厉批评,不谴责,反压制我们这些弱者,强迫我们离婚,我们不同程度地体会了在法律面前的不同待遇。法律对人民没有起到教育作用,相反助长了资产阶级思想,道德败坏的泛滥,我们想不通,中央领导一再强调在新形势下加强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的重大意义,可法院同志却强调说:“我们是执法单位,婚姻法没规定讲道德,有意见找立法单位提去。

    黄传会的观点和杨大文相似,认为1981年离婚率上升和新的《婚姻法》有一定关系,但不是主要原因。“主要是因为被禁锢了多年的思想解放了,人们开始追求自由,追求自我,价值观判断也不一样了。过去觉得离婚要么是生活作风不好,要不就是陈世美,而在改革开放之后,社会变得宽容了。”黄传会说。

    另据报道,1983年,由36名妇女组成的“秦香莲上访团”联合到全国妇联上访,状告她们的丈夫是“陈世美”。这些女性都是知识分子,她们在过去的岁月里自觉地支持了丈夫的事业,可这些丈夫翻身后竟纷纷借助新《婚姻法》中的“感情破裂”一条,提出离婚,不要糟糠之妻了。在这一轰动事件中,中国人第一次听到一个新词汇:“第三者插足”。官司最终打到中央,在中央领导人的过问下,36个“陈世美”没有一个在当时离成婚的。但在10年之内,他们全部都离婚了。

    [编者按] 1980年修改的《婚姻法》从198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解放日报》当时在市郊版连续刊登新《婚姻法》的宣传报道,在1980年1月5日刊登的“婚姻法讲座”第四讲中,专门对离婚进行了讲解。现摘录如下: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为什么要保障离婚自由?主要是因为,婚姻关系以夫妻双方的感情为基础,如果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勉强维持下去,会使当事人长期痛苦,甚至使矛盾激化,造成人命案件,对社会、家庭,对当事人都没有好处。如果让这些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和好的夫妻离婚,不仅可以解除双方精神上的痛苦,而且可以使他们另行建立幸福的家庭,有利于调动他们的劳动积极性。有人认为离婚是“可耻”的、“不道德”的行为,因而对应该离婚的也不准予离婚。这是受了“从一而终”、“好女不嫁二夫”等封建思想的影响,要进行说服教育。我们应当大力提倡以严肃慎重的态度处理离婚问题。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这是很难免的。双方都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有了矛盾也应本着善意的态度、和好的愿望、采取正确的方法,妥善地解决矛盾。即使原来结婚比较草率,婚姻基础不够牢固的人,也要从现实情况出发,在婚后生活中共同培植感情,不要轻易地采用离婚这样不得已的手段。[Page]

    法律保障离婚自由,同时也反对轻率离婚。离婚要依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新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又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上述离婚原则和程序的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轻率离婚的限制。为了防止轻率离婚,有关单位对提出离婚的案件,要深入细致地进行了解,切实弄清情况,要反复、耐心地进行调解。对有些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只要工作做到家,他们是能够重归于好的。这些年来,喜新厌旧、轻率离婚的情况有所增加。有些人法制观念淡薄,视婚姻为儿戏,把正确的道德观念视为封建残余,崇拜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杯水主义”,在恋爱结婚时,初则海誓山盟,结婚不久,即厌恶对方。有些人在提干、进城或者考入大学之后,就抛弃配偶,群众称这种人是“当代的陈世美”。甚至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故意制造纠纷,以种种卑劣手段逼迫威胁对方离婚,然后以“感情破裂”为理由提出离婚。对这些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恶劣的要严肃处理,制止这种滥用离婚自由的恶劣行为。

    此外,新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条规定充分体现了新婚姻法保护妇女和儿童利益,应该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还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条规定有利于巩固部队,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安定,也应严格遵守。

    解决离婚问题,要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等问题作出妥善处理。新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夫妻关系虽不存在,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新婚姻法还规定了双方在抚养、教育子女问题上发生争执时如何处理的办法,以保护子女的利益。离婚的当事人都应从保护子女利益的原则出发去考虑问题。不可出于自私目的而争要子女或者不要子女,以及不愿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逃避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新婚姻法对男女双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债务清偿以及生活帮助等问题也作了具体的规定,以结束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离婚后可能出现的各种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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