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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探望孩子遭拒举刀 受害人请求不追究刑事责任
2008-02-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2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

    安徽女子郑海燕于2003年在北京打工时认识了她的前夫顾某,并在当年结了婚,2005年生下了他们的孩子,一个可爱的小男孩。然而,世间事,悲欢离合,在2007年的6月底,郑海燕因种种原因与顾某离了婚,孩子归男方抚养。一周后,想儿心切的郑海燕到前夫家看望孩子,并希望将孩子接走过周时遭到了前婆婆的拒绝,话不投机之下,两人撕打起来,郑海燕顺手拿起菜刀砍向了她曾经叫过四年“妈”的前婆婆。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将郑海燕诉到法院,被告人郑海燕的母亲参加了旁听,她的前夫和前婆婆带着孩子也来到了法院,因为迟到而未能参加旁听。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7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郑海燕在本市海淀区田村后街307号一出租房门前,因离婚后探望孩子一事,与被害人唐女士(郑的前婆婆,56岁)发生争执,被告人郑海燕为泄愤持菜刀砍杀被害人唐女士,致被害人唐女士左前臂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偏重)。后被人及时制止。同日被告人郑海燕被抓获。

    庭上,被告人郑海燕一再对法官说,“我就是想吓她”,“我在公安机关说想杀她是因为当时很激动”,直到庭审的最后,她终于承认,“我认罪,我当时确实是想杀她。”

    在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中,有一份由被告人郑海燕前婆婆,也就是被害人唐女士签名的申请。在申请有这样的一段文字:“当时一时气愤才打的110,到派出所后郑海燕情绪不好,讲出的不好言语,我也因一时气愤录的口供,现后想,看在孩子太小无人照看的份上,我唐某不追究她一切刑事责任,望你们的公安干警给予同情。”

    被害人唐女士在之后于公安机关录的口供中,说到:“毕竟以前是一家人,当时我也不对,没让她看孩子。看在孩子的份上都不想追究了,她把医药费赔我就行了。”

    庭审结束后,一直在旁听席旁听的被告人郑海燕的母亲突然跪在地上大哭起来,边哭边说,“你们放了她吧,我求求你们了!”直到情绪稍微稳定后由法警搀扶出法庭。

    此案法官尚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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