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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是否亲生起争议 女方拒做鉴定败诉
2007-12-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中新浙江网12月19日电 (记者李奎)王先生与董女士离婚,女方要求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但王先生以自己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为由拒绝,而女方又不配合做亲子鉴定导致败诉。

  日前,因董女士不配合DNA亲子鉴定工作,海淀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子女由其自行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

  2003年10月,王先生与董女士经人介绍后相识并相恋。

  2004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王先生是初婚,而董女士是再婚。婚后不久,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王先生曾经离家出走多日。

  自2004年4月开始,双方开始分居。当年,董女士生下一个孩子,并由董女士抚养至今。王先生曾于2004年4月在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回诉讼。

  后王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王先生诉称,董女士在婚后实施家庭暴力,还多次到他的单位无理取闹,且双方无性生活。现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要求与董女士离婚。董女士所生的孩子与他无血缘关系,其两次均不配合亲子鉴定工作,因此他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

  对此董女士辩称,王先生婚前有精神病史,却对董女士隐瞒了病情。婚后王先生精神反复无常,怀疑孩子不是亲生,对她造成极大的侮辱和不尊重,且对孩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

  董女士要求王先生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董女士未能建立起深厚夫妻感情,双方感情已破裂,准许离婚。

  董女士要求王先生支付子女抚养费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析案

  做亲子鉴定女方不配合承担全部责任

  今天上午,审理此案的黎健法官告诉记者,诉讼中王先生否认与孩子存在血缘关系,法院两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虽经法院充分释明不予配合鉴定工作的后果责任,但该鉴定最终仍均因董女士未予配合而未成。

  经法院调查、询问,董女士不能述明不参与鉴定工作的正当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明,其应对不配合鉴定工作所导致的案件审理期限拖延及子女身份关系无法查明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故根据案件已查明的事实,双方离婚后,董女士所生育子女应由其自行抚养,但董女士仍可根据新事实、新证据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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