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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两口子打起假离婚算盘
2007-06-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因欠他人11.8万元无法偿还,省会一对夫妻竟想到了用离婚来摆脱债务的招数——房子归老婆,老公背债。但这招儿在法律面前失灵。近日,桥西区法院就处理了这起案件,最终这对夫妻还是依判决还了这笔债。

    丈夫负债下落不明

    妻子称已离婚不承担债务

    江丽(化名)是省属某高校的音乐教师。六年前,她与王军(化名)登记结婚。王军婚后便下海经商,收入一度非常可观,两人的日子过得也是殷实美满。谁料想,市场行情不断变幻,加上经营方面的原因,王军的生意每况愈下,没过多久,不仅赔了老本,还负债累累。

    刘女士就是其债权人之一。因为生意上的往来,王军先后共欠刘女士货款11.8万元。

    2006年11月,经法院判决,王军一次性偿还刘女士欠款11.8万元,并支付利息。但王军以无钱还债为由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无奈之下,刘女士拿着生效的一纸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桥西区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几次传唤王军到庭,限期履行判决义务。王军先是以生意不景气、暂无还款能力为由,请求延期还款。后来,便拒绝接听电话,并很快更换了手机号码,下落不明。

    刘女士愤怒至极,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王军的妻子江丽为被执行人,由江丽与王军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刘女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裁定追加江丽为被执行人,与王军共同偿还所欠刘女士的款项。

    令人始料未及的是,当找到江丽时,她很平静地告诉执行法官,她已在半年前和丈夫王军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了手续。两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均由王军一人承担,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则归江丽所有。据此,江丽认为这笔债务应该由王军自己承担,与自己毫无干系。

    法院做出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执行法官告知江丽,王军做生意的收入所得用于了两人的共同生活,王军对刘女士欠款的事实也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这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两人之间的离婚协议,只是对两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对抗第三人。

    因此,即使江丽与王军离婚,也应承担还款责任。现在,江丽作为被执行人,如果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冻结她的银行存款、提取她在学校的工资收入等措施强制执行。

    没过几天,失踪多日的王军突然现身,和“前妻”江丽一同来到了法院,王军主动向法官承认了错误,讲明了离婚背后的“隐情”。原来,王军近两年做生意非但没有赚到钱,反而将老本也搭了进去。为了躲避债主的追讨,他才想出了假离婚,约定由自己承担全部债务,把房产过户到妻子江丽名下,他到外地逃债的妙计。见于事无补,两人又办理了复婚手续。

    最终,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王军和刘女士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两次偿还刘女士欠款11.8万元,刘女士也放弃了对利息部分的要求。日前,王军已按该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刘女士也拿到了应得的全部款项。

    ■法律条文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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