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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矛盾离婚公公追讨71万元
2007-06-0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本报讯一对夫妻要离婚,公公得知后千里迢迢赶到重庆,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到法院,索要两人结婚时他给的71万元。前日,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时,这笔钱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所得,成为争议的焦点。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家住江北区的晓钢在2002年认识了新疆的小静,之后两人开始恋爱,两年后结婚。从2003年12月到次年11月,远在新疆工作的晓钢的父亲王先生得知儿子结婚,先后6次向儿媳小静的银行账户汇入71万元。夫妻俩就用这笔钱在巴南区买下一个门面。

 

  2006年6月,晓钢夫妻俩到法院离婚。王先生得知儿子要离婚,遂要求两人归还71万元,并在今年1月起诉。

 

  今年3月,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晓钢承认借了钱,表示愿意归还。而小静则认为这笔钱是赠与给他们夫妻的,不该还。法院一审认定,晓钢和小静借款事实成立,判决夫妻俩归还这笔借款。

 

  一审判决后,小静上诉到市一中院。法庭上,王先生称,当初儿子打来电话表示想借钱买门面,他看到小两口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这才答应借钱的。小静则坚称,这笔钱不属于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小静还称,结婚都几年了,王也没有要求出具借条,所以这71万元不算借款。而王先生称,不打借条是因为这是亲人之间的缘故,没有那个必要。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现实生活中,长辈拿钱给晚辈的现象越来越多,如果是长辈的赠与行为,该用什么样的方式来处理?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合纵律师事务所吴焰律师建议,当事几方最好能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或者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这样一来,即使是日后双方婚姻无法继续,法院还是会按照夫妻双方事先的约定进行处理,避免在财产分割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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