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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片竹林,让离婚20多年的他们再起争端
2007-06-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余某维权

  都说时间能平复一切纠葛,解决所有的纷争,其实并不尽然。离婚20多年后,男女双方却为了山林承包问题再次闹上了法院。不过,6月初,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终于成功为军属余春香(化名)处理了其山林承包权益问题。
  1985年,赤岸镇的余春香以感情不合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和丈夫朱某离婚。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三岁的儿子则由朱某抚养,余给付200元以及嫁妆抵作儿子的生活费。为解决承包山林的分割问题,后又在村干部的见证下,余春香获得了朱字坑一块责任山和里字园一块自留山的经营权。虽然余春香在几年后就改嫁到外地,但一直以来,上述两块承包山林一直由余春香使用、管理和收益。风平浪静了20余年,到去年年底却起了波澜。朱某两次上山将余春香自留山上的毛竹尽数砍伐出卖,虽经村调委会多次调解,朱某却不肯将林地和毛竹款还给余春香。
  余春香再嫁的丈夫已于四年前患肝癌去世,儿子在部队当兵。由于丈夫的病花了不少钱,而自己又没有什么经济收入,失去了山林的收益对余春香影响巨大。为了此事,她跑了村里、镇里以及人武部,在上述单位处理无果之后,他们建议余走司法途径,并出具了相关证明到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因余春香系军属,根据维护国防利益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规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申请并着手调查。通过调查发现,1983年山林承包时,朱某以户的名义承包了山林,虽然登记清册上注明该户人口2人,但使用证上仅有朱某的名字。两人离婚后,虽进行了分割,但自留山使用证没有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去年林业局换证,村里就将以前的清册上报给林业局,故林权证上把原本属于余春香的林地确认给了朱某。凭着这份林权证,朱某就开始上山砍竹子了,而且,在调解过程中,朱某坚持山林分割协议签订时他不在场,等知道以后又由于打工忙,20年来一直没有机会拿回林地。因此他坚持该山林是属于他本人的,砍自己山上的毛竹是理所当然的事。虽然该案诉讼风险很大,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但看到余春香的现实困难,援助中心还是帮余春香将朱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确认位于朱字坑和里字园的山林归余春香使用、管理和收益。经过审理,2007年4月10日,法院的一纸裁定驳回了余的起诉。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山林的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原告应当提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司法诉讼途径走不通,中心就开始着手联系林业局,并替余春香提出了处理林地纠纷的申请。在申请书中,引述了《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作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已经划定的自留山长期保持不变,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制收回”。林业局收到申请后,十分重视,马上着手调查核实,并很快出具了处理意见,明确确认了“里字园”山林仍由余春香经营管理。而对于责任山的问题,林业局则要求村委会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余春香凭着处理意见拿回了林地和毛竹款,特意跑到援助中心表示感谢。     朱葵阳 毛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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