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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断前妻腿丢进岷江 宜宾恶夫受审当庭忏悔
2007-04-0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宜宾“梅湘南”惨遭前夫砍断腿(本报曾作报道)一案昨日在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永其犯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郭思英向被告提出了70余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和前妻提出的要求均没有异议,当庭多次流泪乞求前妻原谅。

  庭审结束时,一直怒视前夫的郭思英突然放声痛哭:“看在我们10多年夫妻和孩子的分上,我原谅你!”

  暴行:砍断前妻腿丢进岷江

  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11月2日,被告人叶永其因怀疑其妻郭思英有外遇并发生矛盾协议离婚。12月11日晚7时许,被告人因怀疑前妻与他人有染,找到郭思英后对其进行殴打,随后将郭带回自己的暂住房。当晚,被告人先用酒瓶砸郭的头部致郭倒地后,拿出早已准备好的砍骨刀,将郭的左下肢砍成粉碎性骨折,再猛砍其右下肢,致其膝盖下5厘米完全脱落后,被告人打电话让朋友向120求救,自己则用浴巾将郭被砍下的下肢包好丢入岷江,再到派出所自首。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的行为符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原告:三级伤残索赔70万

  经法医鉴定:郭的伤情属重伤,被鉴定为三级。开庭前,坐在轮椅上的郭思英被她的姐妹推到法庭门口,两个大汉和律师合力将轮椅抬进法庭。郭向伤害自己的前夫提出了高达7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请求。庭审中,郭思英多次泪流满面,并一直冷冷地看着被告席上的前夫。

  郭思英的代理律师称,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郭终身残疾和长时间治疗,应该承担医疗费、残疾补偿金和残疾用具费用,并需每月支付3000元的一级护理费和20万元精神抚慰金。

  被告:当庭多次表悔意

  被告人叶永其出庭后,一直不停地向坐在轮椅上的郭思英张望,眼神非常复杂。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前妻提出的民事赔偿要求,叶表示“没有异议”。庭审中,叶多次向郭表示悔意,承认自己的行为给前妻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他向法庭表示:“我实际上是爱她的,我愿意一辈子伺候她。”

  痛哭:看在孩子分上原谅你!

  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也相对简单。庭审两个多小时就结束了。针对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法庭表示,所有赔偿均需符合法律规定。法庭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进入最后陈述阶段时,被告叶永其表示,自己的行为确实给前妻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提出赔偿要求是正当的。自己将努力争取减轻处罚,早日出狱,努力挣钱,“除了法院判的外,我还要再给你一笔钱,让你度过后半生。不管你要不要,我都会这样做的!”

  这时,一直没有表达意见的郭思英突然痛哭起来,她一把抓过麦克风对前夫说:“看在我们10多年夫妻和孩子的分上,我原谅你!”

  听了前妻的话,叶永其先是有些惊诧,接着埋下头抽泣起来。坐在旁听席上的叶的亲友中也传出了啜泣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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