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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争子女 法院调解释纠纷
2013-10-08作者:未知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原、被告系离婚夫妻,共同之女随被告生活。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经法院多次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庭前调解协议。

  原、被告婚后,生育共同之女伍某。2012年4月5日,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将伍某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所有子女抚养费,原告拥有探望权。现原告起诉要求自己抚养伍某,被告支付抚养费。经法院多次调解,先从女儿随母生活更利出发,说服被告同意变更抚养权,然后不养子、父之过,进一步劝说被告支付抚养费。最后达成双方都非常满意庭前协议:原、被告共同之女伍某变更为由原告抚养;被告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每月月底支付400元子女抚养费给原告,直至伍某成年独立生活;被告伍某享有子女探望权。

  夫妻虽然离婚,但是必须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继续承担子女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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