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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要离婚 男方竟讨酒席费
2013-07-18作者:未知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法院认定缺乏理据无须赔偿

  本报东莞讯 (记者周伟良 通讯员钟紫薇)年过三十的叶某在家人的催促和包办下与相亲对象张某结婚。婚后由于分开打工,夫妻感情淡漠,一年后叶某便提出离婚,张某同意离婚但却要叶某返还之前支付的生活费及聘金、酒席费用6万多元。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认为男方要求赔偿的主张缺乏理据。

  女方要离婚 男方讨聘金

  2009年底,已年满30岁的叶某被家人催促结婚,其一直在深圳打工,父母便在广东阳春老家托ý人物色了同样也是年过三十仍δ结婚的张某,介绍两人认识。2011年2月14日,叶某与张某在老家登记结婚。

  婚前、婚后叶某主要在深圳市工作,而其丈夫张某则在东莞市工作,由于聚少离多,两人感情一般。一年后,叶某向张某提出离婚,此后两人便一直分居。今年1月10日,叶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表示,叶某坚持离婚,他尊重她的意见,但叶某须赔偿他的损失。

  张某表示双方婚前,他曾支付数千元给叶某父母,也数次向叶某支付生活费,加上结婚时给的礼金、酒席费用等,他已花费6万多元,叶某应予以赔偿。

  对于张某所述的赔偿,叶某确认婚前张某曾基于关心支付了5000元,同意返还。至于聘金、酒席费用等,叶某认为酒席是男方自愿出钱的,并且酒席所收的礼金也全部归男方,û有返还理据。

  判决:男方追讨相关费用无理据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恋爱交往中,偶有经济往来属正常,张某δ就相关款项的支付时间、款项金额及款项性质进行举证,其赔偿主张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张某关于结婚聘金、酒席费用的返还请求,也缺乏理据。叶某明确同意向其返还5000元,是其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法院予以准照。法院最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叶某向张某返还5000元。

  法官说法:

  婚恋的赠与行为追讨难获支持

  审理该案的冯法官表示,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都是先登记后摆酒,进行婚姻登记后,男方双方就是法律意义的夫妻关系,男女双方的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婚姻关系破裂,就无所ν的追讨。

  对于结婚前的聘金,冯法官说要分情况而言。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婚后有共同生活,聘金是不需要归还的。如果夫妻双方婚后并û有共同生活,一直处于分居的状态,聘金应该要归还。

  如果不是夫妻关系,仅是情侣关系,分手后,男方向女方追讨恋爱期间的花销,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冯法官举例说,如果女方在拍拖期间向男方索要一个价值2万元的包,男方同意赠与并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女方2万元,分手后,男方追讨也不获支持。“除非男方可以举证女方是以借款的方式索要2万元,否则一般都不会获赔。”冯法官说,恋爱期间,男方请客吃饭、送礼物等行为都是自愿的赠与行为,事后反悔追讨一般都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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