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新闻 > 正文
焦作离婚夫妻争房产 妻子状告前夫终审败诉
2013-07-18作者:未知来源: 河南法制报

  离婚了,男女双方约定房子出卖后所得费用各分一半。男方将房子卖了后,女方却说男方δ经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房产。那ô,男方和买家所签的买卖协议究竟是否有效?

  □记者 刘华 通讯员 许建军 廉玉光

  身边的事儿

  女子黄某与男子王某原系夫妻。2010年4月26日,黄某与王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南水北调工程拆迁分配房子时,计划要三套,给儿子一套,给女儿一套,另一套卖后所得费用双方各分一半。离婚后,拆迁分配房子时,黄某与王某取得两套安置房,面积相同,一套现由二人之子使用,另一套的钥匙则由王某保管。该房屋至今δ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10年10月15日,王某与史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以12.8万元卖给史某。史某当面一次付清了全款,王某将房屋交给了史某。

  2011年7月,史某装修该房屋期间被黄某发现,黄某这才得知房子已经被卖了,遂将前夫王某和买房人史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争议

  黄某认为,离婚协议约定,该套房屋属于她与王某双方共有。且双方约定,无处居住时,此房供自用。以后,若黄某与王某双方都不需用此房时,由二人在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将此房转让,所得款项二人各分一半。黄某认为,王某转让房屋是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理了二人的共同房产,而史某在明知此房属于二人共同房产且δ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情况下,仍与王某恶意串通,购买此房,该房屋买卖协议应被确认无效。对此,王某辩称,卖房是黄某与其在离婚时的约定,因此他卖房既δΥ反黄某的意志,又δΥ反离婚时的约定,故黄某以不知情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协议不能成立。

  买房人史某则辩称,其购买此房时,王某手中手续齐全,其也问过王某是否经过家人同意,王某说与家人有协议,且向其出具了离婚协议,他有理由相信王某可以出卖该房产。

  此案经过焦作市山阳区法院一审和焦作市中级法院二审,最终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解说

  焦作市山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史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已按约履行了该协议。黄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卖房款归属,但并δ约定由谁出卖,且史某系善意购买,黄某也无证据证明史某支付的价款明显不合理,现黄某以王某δ经其同意擅自处理为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焦作市中级法院二审时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了黄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