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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宫法庭多措并举化解农村离婚纠纷
2013-04-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但伴随而来的却是离婚案件的逐年增多,这一现象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近年来,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法庭在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中发现,农村离婚案件呈现明显上升的趋势且存在一系列问题导致调解工作难以开展,极大的动摇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当事人结婚时年龄偏小,甚至很多达不到法定婚龄,且大多是由父母做主缔结的婚姻,自由恋爱的凤毛菱角,导致双方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的比比皆是,婚姻基础极其薄弱。

  二、当事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双方在发生感情问题时不能妥善解决,更有甚者试图通过武力来制服对方,和当今倡导的男女平等和妇女保护的理念背道而驰,很多女性不堪忍受家庭暴力来院诉讼。

  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导致夫妻长期两地分居、聚少离多,难以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加上分居生活极易使得第三者介入,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甚至完全破裂。

  四、当事人缺乏正确的金钱观,导致夫妻之间常对彩礼、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费等涉及金钱的事项争执不断,并造成法院调解工作难以开展。

  五、农村离婚案件送达难度极大,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比例偏高。究其原因是当事人外出务工的居多,多年不与家人联系,杳无音讯,即使与家人联系,但因其亲属多数抗拒送达,不愿透露当事人信息,导致仍无法查询其下落,无法将应诉材料直接送达,只能采取公告形式,而一般公告之后,被告仍不会到庭参与诉讼,法院无法调解,只能缺席审理。

  面对严峻的形势,法庭工作人员仔细研究对策,采取一系列应对举措,力求为辖区稳定和经济增长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和村民道德教育,加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为之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价值观和婚姻观,从而在根本上提高辖区农民的文化道德素质,杜绝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等农村婚姻恶习的发生,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

  二、加大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将调解贯穿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坚持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和先行调解原则,在调解中对当事人耐心教育,积极给当事人分析离婚对于家庭、子女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培养当事人的家庭责任感,努力做到能调解和好的调解和好,加大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力度,尽量少用判决,并在调解和好之后时常询问双方婚姻状况,以防止婚姻问题再次发生。

  三、注重法官自身业务素质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提高法庭法官对于解决离婚纠纷的能力。在审理中,法官要端正思想认识,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区分不同情况正确处理。法律是刚性的,道德是柔性的,法院的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兼顾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局和当地农村社会的稳定,做到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对于因家庭婚姻暴力、婚外情等原因导致的离婚案件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加大对于过错一方的责任追究。

  四、加强与辖区司法所、党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建立干警入村联系点等一系列长效协作机制,从而拓宽了和当事人及家人沟通的途径,一方面在离婚诉讼发生后有利于做通当事人及家人积极应诉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调解工作的开展,从根本上化解送达难窘境。(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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