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新闻 > 正文
江苏高院:假离婚更改房主后要求复婚不予支持
2013-04-0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新国五条”正式实施后可能引发的假离婚等6种纠纷情形,向全省法院发出司法对策及建议: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在其近日发布的《关于“新国五条”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的报告》中指出,结合前几次房产新政出台后的情况,预计在各地实施细则出台后,假离婚情形可能增多。由于“新国五条”规定了更严格的限购、限贷条件,购房人为了规避新政策,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方式,约定将原有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名下无房产,从而获得购房资格或贷款优惠。

  “一些有多处房产的卖房人,为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协议离婚使夫妻一方成为只拥有Ψ一住房的产权人,从而规避个税征收。实践中可能出现假戏真做,û有分得财产的一方主张协议离婚无效而引发纠纷。”江苏高院民一庭法官潘军锋告诉记者。

  “再有就是签订阴阳合同、借名购房、以房抵债、中介机构Υ规、商业用房、保障房纠纷等情形可能会增多。”潘军锋说,面对可能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江苏高院建议全省法院,准确把握“新国五条”精神实质,妥善运用法治化裁判方式,保障房地产新政有效落实。(记者丁国锋)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