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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岁女子自称多年前人工授精生育 离婚后前夫拒付抚养费惹纠纷
2013-01-08作者:未知来源:今日早报(杭州)

  法官指出:经双方同意人工授精生子等同婚生子女

  38岁女子自称多年前人工授精生育

  离婚后前夫拒付抚养费惹纠纷

  法官指出:经双方同意人工授精生子等同婚生子女

  通讯员 焦川 本报记者 陈翔 王晨辉

  离婚7年来,张岚(化名)多年没从前夫手中拿到过抚养费,如今终于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

  本以为,这只是个普通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不料庭审中,前夫李建(化名)却称孩子不是亲生的,自己没有抚养义务。而张岚亦承认这一点。

  案子看似可了结了,前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与他人所生孩子,李建不负有抚养义务。没想到,张岚的一番话,让案子再起波澜孩子是当初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后,人工授精得来的。

  按照法律规定,经夫妻双方同意而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推定为丈夫的婚生子女,以生育婴儿的母亲及其丈夫为父母。如此说来,即便没有血缘关系,李建仍是孩子的父亲。

  可李建拒不承认,张岚也提供不了证明,当时做手术的医院已找不到原始档案,老医生也回忆不起当时的情形了。孩子身世成谜,他该何去何从?

  法官调解:人工授精所生孩子等同于婚生子女

  法官了解到,李建虽在庭审中否认孩子是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但实际上,离婚时,李建还是愿意支付抚养费的,也确实支付过一段时间抚养费。离婚后,虽与前妻形同陌路,李建和儿子的感情却还不错。

  法官一方面从法律上向李建解释,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双方均有抚养的义务。另一方面,法官从情理上分析,孩子已因父母离异受到伤害,如今才11岁,怎么才能让最无辜的孩子,不再因大人的纠纷受伤害?

  在法官劝导下,李建终于同意继续支付孩子抚养费。张岚也表示,以前不让他探视孩子,确有不当之处,只要李建以后按时支付抚养费,以往的就一笔勾销。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今后李建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前妻状告前夫,索要孩子抚养费

  张岚今年38岁,从福建到宁波工作生活多年,与同龄的李建组建家庭。

  2005年8月1日,两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由张岚抚养刚满3周岁的孩子,李建从2006年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李建离婚头一年是支付抚养费的,后因张岚不让他探视孩子,他停了抚养费,所以张岚索要的是2006年至今的抚养费。

  孩子上学后,生活开支急剧增加。张岚收入不高,也没再婚,独自抚养孩子力不从心。虽说每月500元的抚养费也不足以维持生活,但总比没有好。于是张岚向前夫讨要抚养费。李建对此置之不理。

  2012年10月,张岚到镇海法院起诉李建,要求李建支付近几年来拖欠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计算,共数万元。她还提出,李建今后还要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前夫提出孩子无血缘关系 前妻反驳孩子为人工授精所得

  本以为是一起普通民事案,庭审中,李建却提出孩子不是亲生的,自己根本无生育能力。张岚点头承认,孩子确实和李建无血缘关系。

  案子似乎可以了结了,前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与他人所生孩子,李建确实不负有抚养义务。

  张岚称,当初夫妻俩商量好后,自己做了人工授精手术,生育了孩子。

  按法律规定,经夫妻双方同意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以生育婴儿的母亲及其丈夫为父母。即便没血缘关系,李建仍是孩子父亲,有抚养义务。但李建对于人工授精一事,一口咬定自己并不知情。孩子的生世一时成谜。

  庭后,张岚找到了11年前实施人工授精手术的宁波某医院,并找到了手术医生,试图证明自己所言非虚。但时过境迁,当时医疗条件相对落后,人工授精并不规范,医院找不到原始档案,实施手术的老医生也回忆不起当时情形了。张岚无法向法院提供证实孩子生世的原始档案。

  法律解读:人工授精所得孩子分多种情况

  关于人工授精所得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案件,镇海法院法官是第一次遇到。

  记者查到,虽少见,但这类情况在法律上并非空白。最高院1991年《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写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只要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且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法律上来说,就等同于双方亲生婚生子。即便没血缘关系,丈夫对孩子也有抚养义务。

  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本案中,张岚采取人工授精方式所生子是与李建协商一致的结果,李建当初是赞同的,应按法律规定善尽父亲之责。

  如果是另一种情况,李建确实对张岚人工授精一事不知情,又当如何?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由第三人精子而生的子女,应分别对待:经夫妻双方同意而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推定为丈夫的婚生子女,以生育婴儿的母亲及其丈夫为父母。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丈夫可提起否认之诉。在此情形下,妻子的行为不构成通奸,子女与精子提供者之间也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官建议,为确保婚姻双方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权益,夫妻在采取人工授精前,一定要保留双方同意的书面证据,以防万一。

  记者从宁波几家大医院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规范,医院对于人工授精十分严格,均有记录保存,不会再出现本案中找不到原始档案的情况。

  作者:陈翔 王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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