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因琐事互不谅 陶瓷碎裂终离婚
因涉及家庭房屋拆迁及土地补偿事宜产生矛盾,使一对婚龄已进入到“铜婚”即8年的夫妻终诉讼离婚,但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任何接触,在进入婚龄9年称为“陶瓷婚”之年的离婚诉讼中,陶瓷终于碎了。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离婚纠纷,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准予原告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一子名炳亮由被告张某直接抚养,原告邹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第1日支付抚养费300元,至炳亮年满18周岁止;三、原、被告及婚生子炳亮共同财产土地补偿款150000元,各得1/3,即50000元;四、驳回原告邹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住址在同镇村组的1972年2月出生的姑娘邹某,2011年春节后离开家乡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到浙江省杭州市打工期间,与亦在该市区打工的1973年11月出生的同村组小伙张某相识,不久双方即同居生活,2003年12月16日在六安市裕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4年1月30日生育一子,取名炳亮。2005年双方一同到浙江省杭州市打工,2011年7月,期间,双方所生子炳亮随张某母亲生活。双方为老家房屋拆迁而回六安市务工,但不久双方即为张某家庭房屋拆迁及土地补偿事宜产生矛盾,互不谅解,邹某即诉讼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此后邹某一直住在工作单位星星制衣厂,未与张某有任何接触,张某在六安大别山义乌市场某批发企业上班,也不与邹某联系,现邹某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再次诉讼请求离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辩称:夫妻感情深厚,孩子渴望家庭团圆,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被告及婚生子共同享有的150000元土地补偿款,现原告手中有50000元,被告和婚生子手中有100000元。同时查明:导致双方诉讼离婚的2011年7月拆迁的房屋始建于1999年11月,为被告婚前财产。
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即同居生活时间较长,婚后又共同生活8年多,感情基础牢固,但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任何接触,更没有履行夫妻义务,故原告再次诉讼离婚,应当准许。孩子的教育成长应由被告直接抚养更为有利,是酌定原告应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双方共同财产土地补偿款,应各得1/3。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祥、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