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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子“无节制”探望儿子被前夫告上法院
2012-11-13作者:未知来源:华声在线

  前夫请求法院限制前妻探子时间

  法院从有利于孩子角度对抚养权进行“微调”

  离婚3年,一对劳燕分飞的夫妻为争夺孩子的探望权对簿公堂。前夫说,曾与前妻签下离婚协议,孩子的全部费用由自己承担,孩子归自己抚养。如今,前妻却随意到幼儿园把小孩接走,他请求法院判前妻“每周探望小孩一天”。前妻说,探望孩子是因为爱孩子,自己并没有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

  近日,在芙蓉区法院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协议。

  父亲承担所有费用,换得抚养权

  小浩(化名)今年6岁,聪明活泼,在幼儿园上全托班。

  3年前,小浩的父母感情出现问题,双方协议离婚。小浩父亲李某是长沙某国企的高管,他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愿意承担孩子的抚育费、教育费等所有费用,并以此换得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面,李某也想借此减少前妻张某对孩子在教育等方面的影响。

  由于张某十分疼爱孩子,为了争取和孩子的相处时间,张某经常违反幼儿园全托规定去看望、接送孩子。今年8月的一天,小浩跟随妈妈回家后玩滑板不慎摔成骨折,住院治疗了半个月,花费了万余元。得知儿子受伤的消息后,李某非常痛心,一怒之下将前妻告上了法庭。

  前妻探望“无节制”,双方对簿公堂

  9月27日,芙蓉区法院在嘉雨社区开庭审理这起孩子探望权纠纷案。

  由于工作原因,李某未出席,委托律师到庭。李某的诉状上写着,孩子在幼儿园全托班,前妻张某却随意接送小孩,并且与幼儿园老师也没沟通好,让小孩的饮食起居没有规律,对孩子身体健康不利。同时,李某还表示,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他抚养,可现在前妻的探望“没有节制”,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抚育费。

  李某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每周享有一天对孩子的探望时间,每逢寒、暑假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张某也可与小孩共同生活一半的假期,其他时间未经李某同意,张某不得与学校老师联系。”此外,李某拒绝支付孩子玩滑板受伤的医药费,还要求张某每月负担小孩抚育费两千元。

  双方协商后,对抚养权进行“微调”

  小浩的母亲张某却表示,双方应该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张某认为,自己对小孩行使探望权,并未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我是真心关心孩子。”

  “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的抚育费、教育费和医疗费都是他负责,他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单方要求变更约定。”张某说,小孩受伤后,自己垫付了各种费用共计1万多元,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给付。庭上,双方就孩子抚养权、抚养费问题相持不下,法官决定庭后调解。

  近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来回反复磋商,终于达成协议:小浩上小学以前实际随妈妈生活,上小学后实际随爸爸生活。小浩上幼儿园期间,李某每两周一次可接小孩回家过周末;小浩上小学期间,张某每周一次可接小孩回家过周末。寒暑假期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双方时间各一半。李某应当给付张某垫付的医疗费。

  法官说法

  芙蓉区法院民事审判庭一庭副庭长钟建林表示,离异父母常常会就孩子的探望权产生意见分歧,此案三个焦点问题:

  1.离婚协议中有关小孩抚养的内容是否应当变更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具体到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小孩的抚养问题进行了安排。但如果当事人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认为需要变更,而且确属必要,那么是可以协议或判决变更的。本着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考虑,法院对原先双方离婚协议中小孩抚养问题的约定内容进行了“微调”。

  2.李某是否应当给付医疗费

  关于医疗费,双方协议约定是由李某负担的,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是应当履行的,因此李某应当给付张某垫付的医疗费。

  3.不直接抚养小孩的张某一方该如何行使探望权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无论是父母协议还是法院判决,无非都要遵循三项原则:一是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二是有利于方便父母双方的工作、生活;三是理性沟通,积极配合。本案双方都对孩子关爱有加,但在到底该如何教育孩子的理念认识、行为选择等方面的差异分歧较大。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来回反复磋商,最后将协议内容细化,保障小孩的健康顺利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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