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新闻 > 正文
男子婚前不知有病 女子婚后离婚不允
2012-10-2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商广网讯 (通讯员 邢中清 张学鹏)10月12日,商丘虞城县法院李老家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

  原告李某(女)与陈某(男)都是80后,两人于2011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并举行了结婚仪式。结婚后,被告即被诊断出患有肾衰竭的疾病,需住院治疗。原告李某以被告婚前隐瞒患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并向法院提交两份证据结婚证和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隐瞒婚前患有疾病)。被告辩称,自己婚前没有隐瞒病情,婚后体检时才知道患有疾病。原告现在不应该提出离婚,如果自己不能治愈,也不让原告痛苦一生,并请求原告给自己一些时间。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予以确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为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故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原告虽提起离婚诉讼,但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遂作出不准两人离婚的判决。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