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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认购的股份 离婚时能否直接分割
2012-09-19作者:未知来源:江苏经济报

  王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多年,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张先生所在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张先生认购了公司部分股份,离婚时,王女士要求分割张先生在该公司的股份。

  [析案] 张先生在该公司的股权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和资合性,如要取得公司的股权,必须依法取得。因此,在离婚时不能对股权直接进行分割。

  股权也称为股东权或股东的权利,是股东对于公司所享有的权能。股权是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或向股份有限公司认缴股份所形成的,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各项权能的总称。股权是一种私有财产权。由于股权是因股东的投资行为而形成,当这种投资变成公司资本时其权利形态也发生了变化,其财产的所有权已经由股东转移到公司。因此,股东对出资财产不再具有所有权,不能再对投入的资产分割,但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股利分配、经营管理等其他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具有“人合性” 和“资合性”双重属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其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对股权转让限制少,所以在处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时,直接分得股份数额就可以,或者可直接按持有数量比例分配。有限责任公司分割股权时要考虑公司的法人人格,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股东转让出资限制等项问题。因此,在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不宜直接进行分割。 周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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