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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三年强占房屋 保定法院执行强制迁出
2012-08-07作者:未知来源:保定晚报

  7月27日上午,南市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离婚房产强制迁出案,被执行人车某某被强制迁出所占用的住房。

  2009年,赵某某与车某某离婚纠纷案经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位于利农街某处的房屋归原告赵某某所有,赵某某给付被告车某某房屋补偿款10万元,车某某同时交付房屋;位于建国路某处的房产由被告车某某承租居住使用。判决生效后,赵某某将10万元房屋补偿款交到法院,车某某却拒不迁出。寄住在外的赵某某无奈之下,于2010年1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多次找车某某做思想工作,但车某某采取躲避等手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而提出为其购买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才肯迁出的无理要求。随着时间的推移,申请人因不能得到房屋而开始信访。

  为早日消除不稳定因素,执行人员加大了执行力度。执行人员通过多次调查得知,车某某承租的位于建国路的房屋已被拆迁,目前确实无处可迁。但又查出车某某所在单位已经给其分了一套住房,预计2013年6月交付。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除信访隐患,打造平安南城,执行人员对案情反复研究,制定出一套具体方案:一方面为车某某寻租一套住房作为周转房,租金从赵某某给付车某某的10万元房屋补偿款中支付;另一方面,及时向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做好强制执行的准备。期间,南市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向车某某送达了到场通知和指定地点接收财产通知,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政法委、南关街道办事处、相关社区的工作人员届时参与,到场见证,监督执法。

  7月27日上午8点30分,南市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警队全体干警在执行局局长肖连宏、纪检组长孟宪国的带领下来到执行地点。在多次敲门无人应答、拨打车某某手机无人接听后,干警按预定方案依法强制开启房门。在被邀人员见证、监督下,干警依法定程序将房屋内车某某的私人物品逐一登记,搬运至周转房中。此后,将腾空的房屋交付赵某某。因车某某一直未按通知要求到场,执行人员在受邀到场人员的见证、监督下,将搬至周转房中的物品依法封存,案件至此执结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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