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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签约男方一次性付款 离婚时女方是否有份
2012-08-0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市民李小姐求助:9月份男方为了结婚买房签了一个购房合同并支付了1万多元的房屋杂费,10月份两人领了结婚证,11月男方交付了房子全款,11月底房产证下来。请问如果离婚了这套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呢?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此案中需考察三个因素:一是房产证有无加女方姓名,若有加女方姓名则为赠予;二是房款有无以共同财产支付,由于结婚时间很短,此种可能不大;三是双方有无特别约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判决产权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在本案中,如果房产证上无女方名字,双方又没有约定,离婚时房子就属于男方婚前财产

  采写/整理(除署名外):南都记者邓恒 实习生陈碧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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